2023交通事故起诉状(精选19篇)
2023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 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2023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2
原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儿子,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父亲,电话。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电话。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
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原告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X元;
2.护理费X元(X元/年/365天× 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 (50元× 天);
4.交通费X元;
5.营养费X元;
6.后续费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元—X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
交通事故诉讼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人民币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元(包括医药费X元+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后续费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元(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23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3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
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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