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能起诉保险公司不当得利吗
当下社会,在我们⽇常⽣活中,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们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由于⼀时疏忽⽽造成的。那么,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能起诉保险公司不当得利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能起诉保险公司不当得利吗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把交通事故肇事者、所有⼈或被保险⼈及保险公司⼀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通常申请法院对⾃⼰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做出处理,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或者要求受害⼈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本⽂试图通过对各种做法进⾏⽐较分析,结合现⾏法律法规,寻合适的做法。
⼀、法院对垫付费⽤的处理⽅法
在交通事故受害⼈提起赔偿的案件中,对于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肇事者与所有⼈、被保险⼈有时并不是同⼀⼈)为受害⼈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法院通常为了减少当事⼈的讼累采取⼀并处理的做法,即是在本案中同时对垫付的费⽤作出处理,但各地法院在操作上稍有不同,有的区分受害⼈⽀付的费⽤和垫付者垫付的费⽤,对垫付的费⽤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有的把垫付的费⽤⼀并作为受害者的损失,对垫付的费⽤部分判决受害⼈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
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或者判决垫付者垫付的费⽤在受害⼈获得赔偿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但也有反对的意见,认为应当另案处理,即是在本案中对垫付者的申请不予处理,在本案中只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给受害⼈,然后垫付者再另⾏向受害⼈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付的部分,对于垫付的费⽤由垫付者另⾏向保险公司追偿。反对的理由在于受害⼈对肇事者、所有⼈或被保险⼈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能在同⼀案件中⼀并解决。那么,哪⼀种做法更科学,更符合诉讼价值呢?
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原告赔被告”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明显,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较⽅便,但由于垫付者另⾏向受害⼈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较⼤,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之间存在的⽭盾,或者受害⼈的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那⾥拿回垫付的费⽤。⽽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更加难。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回垫付的费⽤,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的讼累,⼀案⼆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交通事故诉讼⼀并处理的做法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当事⼈的讼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存在的问题也⽐较明显,有的法院不需要垫付者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垫付者或是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的结果成了“被告赔被告”或“原告赔被告”。⽽就算是垫付者经过⼀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诉,也只能是对受害⼈提出反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垫付的费⽤给垫付者⼜显得不伦不类。⽽且,对于法院判决受害⼈
获得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遭遇受害⼈获得赔偿款后不退回给垫付者的尴尬。
⼆、法院⼀并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尽管另案处理符合诉讼原则,但⽆论是从公正与效率的⾓度出发,还是从当事⼈的出发,或者是从节约法院司法资源的⾓度出发,选择⼀并处理更符合当前的形势需要,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1、减少当事⼈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当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依据保险合同另⾏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或向法院起诉时,保险公司⼀般依据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要求分项赔偿,往往对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的请求予以拒绝,垫付者只有起诉⾄法院,虽然最终可以保障垫付者的权益,但⽆疑增加当事⼈的讼累。⽽对法院来说,通过两次审理来解决⼀起纠纷,诉讼效率⼤打折扣。按照⽬前梧州法院的做法,交强险的⼈⾝损害赔偿是不分项的,所以如果在受害⼈起诉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不管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包括垫付的费⽤)给受害⼈后再由受害⼈退回垫付的费⽤给垫付者,还是分别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和垫付者,既可以有效解决⼀案⼆讼的问题,⼜可以最⼤程度的减少当事⼈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
2、⿎励他⼈发⽣交通事故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
在本案中⼀并处理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垫付的费⽤可以⿎励本⼈或他⼈在交通事故发⽣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
可以使受害⼈得到及时的救治,缓解受害⼈同肇事者之间的⽭盾。受害⼈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往往要求预交医疗费⽤,此时保险公司尚未介⼊,即使保险公司介⼊后也只是垫付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往往是巨额的,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所有⼈或被保险⼈垫付医疗费⽤,使受害⼈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垫付了医疗费等费⽤后,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经过重重困难才得以赔付,那以后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在垫付医疗费前就会有顾虑,不积极垫付医疗费,这样就会使受害⼈因没有预交医疗费得不到及
时的救治,导致受害⼈同肇事者之间的⽭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不论是从法律的⾓度,还是从现实意义⽅⾯,法院对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等费⽤在本案中⼀并处理都是有必要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实践操作的⼀些规范
尽管选择在交通事故受害⼈起诉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并处理垫付者垫付的费⽤,但在法理上存在⼀些不通之处,且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还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各地法院的做法不⼀致,在判决主⽂上的表述也不尽⼀致,故有必要统⼀操作规范。
1、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具有可⾏性
⽬前,有的法院不需要垫付者提起任何诉讼,只要在诉讼中申明⾃⼰在交通事故中垫付了医疗费等费⽤并提供相关证据,
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垫付者,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有的法院要求垫付者针对受害⼈也即原告提起反诉。笔者认为,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更具有可⾏性。
⾸先,⼀⽅⾯,如果垫付者在受害⼈起诉赔偿的案件中针对受害⼈提出反诉,也仅是在受害⼈与垫付者之间发⽣法律关系,⽽不能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法律关系,判决的结果应该是受害⼈退回垫付的费⽤给垫付者,⽽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就显得不伦不类;另⼀⽅⾯,如果垫付者在受害⼈起诉赔偿的案件中不需要垫付者提起任何诉讼,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垫付者,或者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由受害⼈退回给垫付者,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从前述可知,如果垫付者提出反诉,并判决受害⼈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就不违
背“不告不理”的原则了。
其次,判决受害⼈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前,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受害⼈后,如果保险公司⾃动履⾏的,保险公司⼀般会把赔偿款项全额汇⾄法院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把赔偿款退回给受害⼈时就可以扣除垫付的费⽤,另⾏退回给垫付者。如果保险公司不⾃动履⾏,受害⼈向法院申请执⾏的,在法院强制执⾏后,执⾏局可以把强制执⾏的款项分别交付受害⼈和垫付者。如果保险公司直接把赔偿款⽀付给受害⼈,受害⼈不返还给垫付者,垫付者也可以直接申请执⾏,通过强制执⾏拿回垫付的费⽤。为避免受害⼈获得赔偿后不返还给垫付者的情况出现,法院还可以在判决主⽂上要求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汇⾄法院,这样,也可以减少垫付者申请执⾏的⿇烦,节约司法资源。
2、法官应当引导当事⼈正确⾏使权利
在交通事故受害⼈起诉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件中,在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询问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有⽆垫付费⽤的情况,存在垫付费⽤的即告知是否提出反诉,车主反诉的,须另⾏缴纳诉讼费⽤。同时,法官应当查明受害⼈起诉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垫付的费⽤,如果不包含,要求受害⼈把垫付的费⽤⼀并作为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3、判决主⽂的写法
具体判决主⽂的表述为:
⼀、在本判决⽣效后X⽇内,某保险公司赔偿合理损失XX元给受害⼈;
⼆、受害⼈获得上述赔偿款后X⽇内返还给肇事者或所有⼈或被保险⼈代垫医疗费等费⽤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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