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交通事故委托书范本
多子女交通事故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最常用的一种诉讼文书,委托代理案件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案件受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和其他亲属提起诉讼。而作为代理人时,由于代理权限和职责等因素的限制,委托人不得代为提起诉讼;受托人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代理委托人提出任何意见、建议或要求。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委托手续,必须由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方可生效。委托书必须注明受托人具体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事由、委托人等内容。被委托人不能直接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可由该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委托书是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委托人进行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如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订立合同内容等行为,受托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不限于本委托书),并且有权收回委托权限。
    一、受托人(单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即委托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本案涉及多个子女交通事故纠纷。
    在本案中,因被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故受托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受到限制。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其代理权限和身份关系可以不受限制。具体包括:委托、放弃、变更代理权、撤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代理权限。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芝及其丈夫周某和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为王某芝之子,被告周某;原告与某某某之子,被方为原告李某某)。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因该单位为集体企业,系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多,且业务范围与法院工作存在一定关联)。现委托受托人为被告周某、王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办理诉讼相关事宜。一是代为参与调解;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三是代本人参加庭审并进行陈述;四是代为发表意见并参加调解进程;五是代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或者抗诉。受托人(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身份关系的限制下可以不受限制地参加诉讼活动并进行陈述、辩论、提出答辩意见及代理意见;但有权放弃代理权限或者解除相关委托手续,但本人无异议。
    二、受委托人系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本案件权利实现的一切义务。
    受托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审判员的工作,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并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受委托人已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案件当事人。但受委托人在诉讼中对证据材料不了解或存有异议。但受委托人仍同意提交证据材料。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委托人根据人民法院和审判员对案件审理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证据后,受委托人认为必要证据可以作为本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本委托人同意其提交证据。如因被委托人提出异议的,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并说明理由;如未提交或未说明理由的不予承认和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被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的均可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证据说明理由或放弃答辩期不满的理由或提交证据说明理由并申请人民法院或审判员裁定延期开庭审理或宣
告延期宣判至本案件判决宣告后。本案件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因受委托人未提出异议、无异议而该判决不能执行的,受委托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本案件没有上诉期限)。案件受理费由受托人负担或由原告负担。
    三、本案中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委托受托人为当事人。
    委托期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本诉讼文书被确认之日止。本委托书有效期为二年,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随时提出撤诉或撤回已起诉的诉讼请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在法院传票发出后7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开庭前一日,也可在法院传票发出后7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若因本人的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或者举证不足的,本委托书自动失效。以上授权及委托事项均视为受托人有权随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限于受托人);受托人应按照委托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诉状有效期内受托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起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委托人的书面意见作为基础予以确认。律师代理委托诉讼事项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律师代理诉讼事项的代理权限包括诉讼参与人授权代理、律师代理诉讼事项的转介、庭审预案的制作以及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开庭传票等事项的送达。对于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事宜的具体安排以法院通知和法院指令为准。
交通事故诉讼
    四、因受托时间紧迫,现委托期限届满需继续代为诉讼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人必须用委托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委托手续;代理人与委托人同住一处或有亲属关系但在外地打工多年的,必须在委托人死亡后三个月内将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告诉受托人;若在有效期内没有人向受托人提出上述信息而委托人拒绝接受其委托;受托人有权收回授权委托书和其委托代理权限。因受托人有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期限届满后未被接受或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托人有权收回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届满后经人民法院批准,受托人仍可以继续委托其代理诉讼。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在代理期间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其他法定义务:代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及支付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其他费用。
    五、诉讼费用交纳和支付方式,受托人(单位)有权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案受托人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次性交纳全部诉讼费。本诉讼费用中属于受托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交纳。未在六个月内一次性交纳本案受用全部诉讼费的,视为放弃该项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需要对一审判决或者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上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再次上诉。本案受托人
在收到一审判决的两个月内不申请再审的除外。本委托律师代理纠纷案件在诉讼中被委托的一种行为形式,,受托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代理委托人提出任何意见、建议或要求:不属于受托人(单位)范围的个人无权代理其诉讼行为(不限于本委托书)。
    六、经审查材料齐全时提交本院庭审记录副本一份(注明开庭日期及开庭地点),未提供开庭时间、地点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将进行记录。庭前准备:对庭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于案件材料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本院补正;对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开庭时未到庭的,应当自开庭之日起5日内通知人民法院到指定地点开庭(或将于下周一下午1时到2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开庭活动)。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改变法庭辩论方向时可以通知人民法院在开庭时间变更开庭地点,由人民法院变更到另行通知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开庭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未送达的将视为放弃参与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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