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强、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强、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 
【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国强;李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杨国强李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国强李明 
【当事人-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国强 
【被告】李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杨国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过错共同诉讼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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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杨国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判决认定的数额与上诉人起诉数额的比例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部分诉讼费并无不当。另,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国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由上诉人杨国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6: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5日9时40分许,被告李明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尚阳村内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杨国强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国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李明、杨国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国强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及审庭材料,足以证实涉案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杨国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杨国强与被告李明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李明系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及国任财保呼和浩特支公司于诉前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国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对判决结果中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分配不合理,诉讼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综合案件叙述,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022元应由被上诉人予以全额承担。二、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杨国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国强、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民终52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杰,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芹,临沂河东中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
     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
交通事故诉讼街某某信达办公室某某。
     负责人:兰军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保呼和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国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对判决结果中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分配不合理,诉讼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综合案件叙述,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022元应由被上诉人予以全额承担。二、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明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原告诉称     杨国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0145.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5日9时40分许,被告李明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尚阳村内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杨国强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国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李明、杨国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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