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30岁,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 镇。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支队支队长。
第三人:邱某,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某,女,42岁,居民,系邱某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某某,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乡。
第三人:谢某,女,40岁,农民,系邱某某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某,女,19岁,居民,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李某,女,成年,居民,住连城县。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队)于2000 年10月12日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 定书》, 认 定:(1)邱仔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 交通事
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 条、第三十三 条 (一)项、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2)李某驾车占道 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福建省 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连城交警队)第20001033号《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 定,重 新认定邱仔和李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某不服该决定,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原告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 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
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被告辩称: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原告李某的责任是:第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某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 路上的制动 拖 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 某在发现危(wei)险前占领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某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 行驶,才使邱仔 在会 车时对李某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 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
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 动态。李某留下的制动压 印长 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某发 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 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的。但 由于李某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 以致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固然,对方邱仔无证驾驶摩托车, 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 行驶,也 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综上所 述,被告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合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 院应当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 书。
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甲、吴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某笔录等证据。
[案情分析]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 年 7月26日,第三人邱某、刘某之子邱仔无证驾驶闽FH20
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第三人邱某某、谢某之女邱女和第三人周某、李某等 三人,由文亨方 向 往连城城区行驶。原告李某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 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 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 邱仔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女当场死亡,李 某、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 的第20001033号 《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仔无证驾车、 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 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 要责任。 第三人邱某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 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龙岩交警队以(200
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仔无证驾车、 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 事故的原因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 同等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 同等责任。李某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龙岩交警队提交的证据和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明。所 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 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0.5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 己一侧的车 道 内后,又前行约6.15m,在距离路中线0.46m处浮现轮 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某驾驶的 金杯牌小客车在自 己一 侧的车道内,而邱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
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 误;认定邱仔无证驾 驶,违 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晰,证据充 分,应予确认。
[交通事故诉讼案情结果]
据此,该院于2000年12月19日判决: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 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 认定的部份。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 认定。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龙岩交警队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某的占道行 驶,有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明,是 不容否认的 事 实。制动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
只说明该车是从这 里开始留下制动拖印,不能说明该车在留下制动拖印前也向来是仅占领道路左 侧0.5m。在两 车相 会的情况下,李某占道行驶,势必影响对方来车作出正 确判断。原审判决否定李某占道行驶的事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 的 (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 定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1 年 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
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 为共 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 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 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 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
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 担什么责 任。 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浮现场路段有效路 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 照片证实,两车 碰撞点 位于被上诉人李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 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 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 跨越道路 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 效路面。即使李某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仔驾驶的 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此外 从金杯牌小 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甲、吴乙的证 言和讯问李某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仔的摩 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某发 现险情采取制 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仔的摩托 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某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 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 车的邱仔认为 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 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某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30 m以外的邱仔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 车道行驶,则两车 相撞的事故彻底可以避 免。而邱仔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的不熟练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又因摩托车 严重超载,邱仔无法把握车辆行驶的正 确方向,才使其不能 及时驶回自己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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