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鱼行罚决[2021]103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柳公鱼行罚决[2021]10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20
【处罚日期】2021.05.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55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鱼行罚决[2021]1038号
违法行为人韦*,男,证件号码:**********,1994年12月16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
现查明[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韦*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韦*处以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对韦*处以警告。
1038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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