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北京港澳通行证办理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台港澳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中需在京长住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