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陕西省为了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陕西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陕西省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均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等。
三、税目税额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按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乘用车按照排气量从小到大划分不同档次,税额幅度逐渐增加。商用车中的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划分不同档次,货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计算税额。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计算税额。摩托车按照每辆计算税额。船舶中的机动船舶按照净吨位每吨计算税额,游艇按照艇身长度每米计算税额。
四、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五、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六、税收优惠
以下车辆和船舶享受车船税税收优惠: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 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七、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如实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部门协作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九、法律责任车船税新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附则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总之,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及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协作,做好税收征管和服务工作,确保车船税政策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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