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等。
第三条 在市区内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通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本通告的主管机关。
市区建立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未经许可,不得运输、销售并储存。
第六条 市区内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商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站、重要军事设施等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平桥区奥龙集团以西,浉河区南湾水轮泵站以东,浉河区宝石桥、平桥区浉河北岸以北,市区312国道区段以南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七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农历腊月二十起至农历正月二十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单位或个人举办焰火晚会,由主办单位或个人向市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由供销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由供销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初十至农历正月二十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公安、安监、工商部门会同供销社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中央有文件2023年放烟花爆竹吗 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总社豫安监管危化〔2004〕275号和豫安监管危化〔2005〕127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运输的管理工作,从严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并教育、约束其遵守本通告。
第十二条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