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工作,公平税负,堵塞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87号)的规定,现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时,除以下国家政策允许采用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外,应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见《开具通用发票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附征率)计算表》)
(一)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且帐证不健全,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无法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时按照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6〕190号)第三
条规定,对纳税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个人按开票金额3.3%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进行清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不再进行清算);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政策发生变动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附征率)计算表
序号 | 应税所得 | 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附征率)、计算公式 | ||||
税目 | 税率 | 附征率 | 分类 | 税款计算公式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5%-35% | 成本费用支出能准确核算,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 | |
2% | 帐证不健全,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 | 收入×附征率 | ||||
3.3% | 货物运输 | 收入×附征率 | ||||
2 |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5%-35% |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年度收入总额-2000×12个月)×适用税率 | |
2% |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附征率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列举的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20% |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 | 收入≤4000 | (收入-800)×税率 |
20% | 收入>4000(按税法规定进行加成征收) | (收入-收入×20%)×税率 | ||||
4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稿酬所得 | 20% | 收入≤4000 | (收入-800)×税率×(1-30%) | |
20% | 收入>4000 | (收入-收入×20%)×税率×(1-30%) | ||||
5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20% | 收入≤4000 | (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维修费-800)×税率 | |
20% | 收入>4000 | 【(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维修费)-收入×20%】×税率 | ||||
财产租赁所得(住房) | 10% | 收入≤4000 | (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维修费-800)×税率 | |||
10% | 收入>4000 | 【(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维修费)-收入×20%】×税率 | ||||
6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收入≤4000 | (收入-800)×税率 | |
20% | 收入>4000 | (收入-收入×20%)×税率 | ||||
7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20% | (收入-原值-费用-税金)×税率 | ||
财产转让所得(房屋) | 2% | 纳税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 收入×附征率 | |||
3% |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 收入×附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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