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3年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3.02.18
∙【字 号】沪工总经[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3年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3〕39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号)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贡献智慧和力量,市总工会决定,开展本市2013年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并于今年“五一”前夕进行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结构比例要求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
全总此次分配给上海名额和要求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28名),科教人员不低于20%(10名),女职工不低于25%(13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3名),农民工不低于10%(5名),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名。全国工人先锋号〔车间、工段、班组(科室)〕39个,其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
28个)。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不少于4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不少于18名,全国工人先锋号不少于14个)。
(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
2013年“五一”前夕,市总工会将表彰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80个;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50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农民工不少于5%,女职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和处级党政(含众团体)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0%,并从严控制;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其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上海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不低于35%。
(三)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提高文化软实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绿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对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二)荣誉基础
推荐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从贡献突出,在行业中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或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中产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上海市(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上海市模范集体、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车间、工段、班组)或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应从区县局(集团公司)先进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应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应从区县局(集团公司)先进个人中产生;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应从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三)推荐名额
鉴于名额有限,已经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的评选。本市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候选对象原则上从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的地区和系统中推荐产生。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限推荐1个候选个人或集体。
拟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区县局(产业)工会,一般最多推荐2个候选对象(集体或个人);拟推荐2个的,应至少有1名个人;各区县总工会推荐的侯选对象中应至少有1个从非公有制企业中产生。拟推荐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区县总工会推荐的侯选对象中应至少有1个从非公有制企业中产生。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重要、代表性较强、工会工作出的地区和系统,可多推荐1-2个集体或个人。农民工从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对象。
(四)推荐程序
(1)推荐单位须于3月1日(星期五)前,将候选对象情况(《推荐预报表》和《相关信息表》,附件1、2、3、4、5、6、7)预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2)市总工会在汇总分析候选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并于3月11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候选对象名单报全国总工会预审。
(3)经综合平衡和全总预审确定后的全国和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单,须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接受众监督。
(4)候选对象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填报正式《推荐审批表》。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下而上产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众公认。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推荐材料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二)要严格公示和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在有关媒体公示后,推荐单位要对有举报反映的候选对象认
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经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不作为推荐对象。
(三)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为全国或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应提供相关信息表(附件7),并经过注册地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附件8、9)。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所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党政机关(含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附件10、11)。推荐农民工的,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或乡镇党委意见。
(四)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上海五一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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