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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年月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事故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苏×××××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玄武大道由东向西驶入经五立交桥匝道。行至桥面主道口时,因疏于观察,与同方向右侧在匝道上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苏×××××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致刘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苏×××××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玄武大道由东向西驶入经五立交桥匝道。当车辆行至桥面主道口时,因被告人谢某疏于观察,与同方向右侧在匝道上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苏×××××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致刘某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所在单位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先行垫付事故处理费人民币万元,并给予万元额外补偿,刘某亲属另行提起诉讼。年月日,被告人谢某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万千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谢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证人冯某、李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谢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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