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七条笫三款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 | ||
所收购的才 | 席花。 | ||
1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9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收购棉花时注意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并确定了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但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了技术处理,但是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超出标准规定不大于20%的。 2.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且水分超出标准规定20%以上的; 2.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二十五条笫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向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辗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 | ||
工设备加工棉花。 |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下的。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加工棉花时注意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但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且涉案数量200包皮棉以下的; 2.棉花包装标识轻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布经纬密度低于标准不超过20根或者含有少量化纤纤维,标识缺少2项以下或者少量棉包标识不全),且涉案数量200包皮棉以下的; 3.仅不按照国家标准对加工棉花成包组批放置的,且涉案数量200包皮棉以下的; 4.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的,籽棉颜级相差2棉花事件个级以上的; 2.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多项违法情形的;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二十五条笫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八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柜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到4.4倍的。 | |
一般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4.4倍以上7.6倍以下的。 | ||
从重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使用小皮馄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少;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被相关部门查处后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严重不合格项2项以上);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桐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一)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下的。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但及时改正,能达到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相符的要求的; 2.包装、标识轻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布经纬密度低于标准不超过20根或者含有少量化纤纤维,标识缺少2项以下或者少量棉包标识不全); 3.销售的棉花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但及时改正,能达到要求的; 4.取得公证检验证书,但证书未随货同行,能及时改正的; 5.国家储备棉有少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6.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7.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8.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3,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4.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5.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十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 | ||
健全棉花,等级、数-棉花经营.家储备棉棉花经营'政府机关,作为国家1 | 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置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诸备棉入库、出库。 |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3万元以下的。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到7万元的。 | ||
从重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轻微不符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变异,财产损失不大的; 4.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财产损失不大的; 5.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逾期不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严重不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变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 | |
一般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 | ||
从重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能及时主动改正,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2.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 | ||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 |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不包括公证检验证书)、标识,且货值金额较小,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检查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者无法追回产品的; 2.实施2种违法行为或涉及4种违法内容的;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笫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 | ||
承储等棉二 | 化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8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到2.9倍的,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9倍以上到4.1倍的,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从重 |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产品未售出的;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2.掺入的杂质系低等级棉花且数量较少,致使棉花等级与实物轻微不符;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或者无法追回产品的; 2.掺入杂质为有毒、有害物质的,以非棉花冒充棉花的;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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