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考试题
20XX年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案例1
20XX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20XX11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自然风向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开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为什么?
2、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王某应承担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3、对此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2
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2000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2、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3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
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并论述
2、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案例4
据扬子晚报20XX918号报到,南京浦口区凤凰山下,一个老年人乐队每天在这里唱歌面,最多时有百人,装备有各种乐器、麦克风、扩音大喇叭、音箱等,由于紧挨着数百米高的山壁,两个音箱的威力经过山石阻挡,全部折传到不到50米外的凤凰幼儿园里,幼儿园孩子午睡时只能门窗紧闭,午睡被惊醒的孩子们不停哭闹。幼儿园曾与乐队多次交涉,但没有效果。这场纠纷被网友传到了网上。尊老还是,网友众说纷纭。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原来老年人乐队在市民广场活动,由于修地铁,才搬到凤凰山下。记者到了浦口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强。他对记者说:不违法,又不是商业活动,取缔显然是不可以的。相关部门也表示孩子老人都要关爱,此事很头疼。以上实例,生活中很常见。
试分析:1、什么是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2浦口公安局负责人不违法的说法对不对?为什么?
    3、按照环保法的规定,此类生活噪音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
4本案例是否构成环境法律关系?本实例如何解决?
案例5
1998年初,周某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9月,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
问:(1)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2)县环保局是否有权单独签发?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中的责任方有哪些?分别应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6
  我国企业排污与企业生产影响环境的事件频发,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质量,以下为例:
事件120XX7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紫金矿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位列全球500强。20XX12月成功登陆香港股票市场,20XX4月回归A股。)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据报道,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据了解,此次污染事故其实发生在73日下午350分左右,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岗位人员发现储存待处理的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调查发现,污水池中含铜、硫酸根离子的酸性废水外渗,通过排洪涵洞排入汀江,公司方一直隐瞒事故,9天后方才公开披露。紫金矿业有关负责人称,此事故主要是前阶段持续强降雨,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可预料。
事实上,多年来,附近的村民一直被笼罩在污染阴影中。有村民告诉媒体,她老家在山对面,污染更加严重,禾苗基本不长稻穗;患癌症的人逐渐增多,村民的牲畜也不敢喝河里的水,让人很担心。紫金矿业并非首次发生环保事故。就在今年高考前不久,福建省上杭县20多所中学突然收到了当地教育局发出的一则临时紧急通知: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据知情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受汛期影响,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武平县的一个尾矿库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渗漏液流入汀江,造成鱼类大量死亡。今年5月,国家环保部曾经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为第一家。环保部称,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公司承诺的整改工作没有实现,是言而无信。
事件220XX64号,发现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有溢油,11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附近10日再次出现油带,其中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20XX61116时可以清晰看到一条千米以上的油带浮在海面。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溢油污染受风向和海流影响,溢油事故共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影响当地渔业及旅游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康菲公司处于最高处罚20万元。要求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 20XX831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实现两个彻底(即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 831日,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情况报告,并声称已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国家海洋局随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审查。92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宣布,经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没有完成“两个彻底”。同时,由于康菲中国处置溢油事故不力和懈怠下,国家海洋局在责令康菲停止蓬莱19-3油田BC两个平台作业后,将停产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油田,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作业。
问题:
1、分别分析案例中事件1与事件2中的环境法律关系(有几个?)。
2、试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分析本案
3、事件1污染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4、根据分析 1分别叙说事件1与事件2的责任方有哪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结合案例和我国的环境问题你认为如何防止此类污染事故?
案例7
1995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1、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2、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3、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8
湖南省鲤鱼江电厂是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下称电厂),为解决电厂“三废”问题,棉花事件197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了鲤鱼江炉渣砖厂(后改为湖南新型建材总厂,下称建材厂),利用电厂排放的工业废渣制成炉渣砖。1981年,经砖厂同意,电厂与建材厂协商签署了《会议纪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即9月底前,由双方补办沉渣池等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其沉渣池灰水的排放和治理,属于建材厂管理,因主管部门不同意而未果。19953月和4月,电厂在未经郴州市环保局同意的情况下,在环保考核月报中不申报建材厂排污口的情况。郴州市环境监测站于同年3月、4月先后对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分析,认定建材厂排污口废水3月份PH值、4月份石油类超标。据此郴州市环保局分别于199545日、54日开具排污收费收据,向电厂征收两个月的超标排污费共26.89万元,随后又下达了催款通知。
但电厂只缴纳了厂区的超标排污费,对建材厂排污口的199680元排污费予以拒付。629日,郴州市环保局作出了对电厂0.9万元、追缴滞纳金2.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电厂申请复议,湖南省环保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电厂不服,于1996227日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郴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电厂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电厂承担诉讼费用。电厂仍不服,于1996124日向湖南省高级法院上诉,1997627日,湖南省主级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电厂上诉,维持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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