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建筑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建筑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航空港区分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9)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0)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7)
第七章生态绿地建设 (56)
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 (60)
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5)
第十章绿建筑 (73)
第十一章机场核心区及周边影响区域 (74)
附录A 名词解释 (75)
附录B 附表 (79)
附录C 用词说明 (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实现“生态智慧航空大都市主体实验区”的主体定位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为“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实验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遵循本导则的相关要求。实验区申报的绿生态城区内应根据本导则规定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现状建成项目,可保留现状土地使用功能与建设内容,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时,应按照本导则执行。
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实验区规划建设应贯彻“规划引领、交通先行、轨道主导、科学布局”的指导思想,体现“绿、生态、集约”的理念,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导则修订及动态增补
根据使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导则的修订及
动态增补工作。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导则宜进行修订:
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实验区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在下列情况下,本导则宜进行动态增补:
因管理、新技术应用等,需有新章节或条目纳入本导则的;
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进一步完善本导则的。
第五条解释权
本导则解释权属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用地分类
第六条一般规定
城乡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结合实验区用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9小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附录B附表1”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共分为9大类、39中类、56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
合“附录B附表2”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
各类建设用地的适建类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附录B附表3”规定执行。
2.2 土地混合使用
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导则关于城市建设用地适建用途范围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
(一)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功能及用途互利;
(2)不对地块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景观风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3)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4)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5)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6)保证实验区用地结构平衡。
(二)环境及功能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具体包括:
(1)严禁特殊仓储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2)严禁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混合。
(三)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下表执行。
常用土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注:①鼓励混合的用地类别,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
②允许混合的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
③其他确需混合使用的用地,须经过专题研究后确定。
(三)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强城市活力,鼓励在实验区各级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客运交通枢纽、重要的特景观区等区域进行合理的用地混合,以增强土地使用弹性。
(四)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按照主导用地类别对应的用地性质在前,次要用地类别对应的用地性质在后的顺序进行排列。若有三种及三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次要用地类别按照用地比例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列。
(五)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六)混合用地适建用途及比例,应符合《常用用地性质适建用途表(单一用地性质)》所规定的适建用途叠加后的范围。混合用地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比例控制要求,应结合地块具体建设需求,经相关专题研究确定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2.3 用地规划要求
第十条规划导向
实验区用地规划布局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促进城市高效与可持续发展。
实验区各功能片区、组团的用地功能应相对均衡,促进居住、就业及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实验区用地规划布局要与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围绕交通廊道和节点布局居住、就业、公共服务等功能,以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发展。要结合不同等级的交通枢纽和交通站点集中布局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市民综合服务区。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表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在空间环境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住宅区禁止临道路建设底商,住宅区配套商业宜采用商业内街等形式在用地内部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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