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第一章  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1、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1.3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2.1.3
名 称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高层电信建筑
1500
多层电信建筑
2500
注:局部机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机房面积可减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1.4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2.2.1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3.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2.3.1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2.3.3
建筑物体积(m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最小流量(L/s)
10000
10
10
5
>1000
15
10
5
2.3.4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5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 10000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 20000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 60000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电信枢纽楼电气
2.5.1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2.5.5.4疏散走道、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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