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伟殴打他人案(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晓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37
处罚名称 | 朱晓伟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思聪打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朱晓伟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21年12月30日凌晨,在嘉兴市***街道君豪***楼下,以拳打的方式殴打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焦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天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晓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人通过扫《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或凭本决定书及《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嘉兴市交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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