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造装点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建造装点装修管理,保障建造装点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平安,维护装点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所室内装点装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规矩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造装点装修,是指为使建造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点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举行修饰处理的建造活动,包括建造工程装点装修、城镇住所和非住所装点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造装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造装点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造装点装修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造装点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造装点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记下,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造装点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在装点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全部住所室内装修、建造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应该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记下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记下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造装点装修。
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第六条 申报记下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实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实。
    3.装点装修计划、店招装点效果图、原建造物设计计划或者施工计划。
    4.变动建造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计划。
    5.托付装点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所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点装修的书面证实。
    7.消防部门对建造装点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造装点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历)证书,并在其资质(资历)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企业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造装点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所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装修工匠资历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所室内装修、建造装点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所室内装修。
    建造装修企业和建造装修工匠应该根据规定举行《建造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造装修工匠资历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造装点装修。
    第三章 质量平安管理
    第八条 举行建造装点装修,应该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平安性,不得拆改建造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显然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该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干施工;也可经房屋平安鉴定部门作出平安鉴定后举行施工。
    对危急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举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根据《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方法》举行装点装修。
    第九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造装点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偶尔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造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衔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造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造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转变住所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变动建造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造结构和使用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该根据防水标准制订施工计划,并做闭水实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计划变动建造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点装修企业担当。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造装点装
修工程质量。
    建造装点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实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造装点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所室内装点装修活动,应该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根据规定实行须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举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平安。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该明确平安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对平安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 建造装点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该根据工程设计、合同商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举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该出具建造装点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造装点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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