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建管局:
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现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抄报:建设部、省人在、省政府
抄送:省法制办、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协会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时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市、县人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六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扣,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承包工程;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安徽省住宅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外省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业主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务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年检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协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由各市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确定;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时行装修的建筑活动按照建设部发布的110号令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与主体工程一起发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起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纸已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门的审查;
三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四应通过招标发包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
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六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七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加仑量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时行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不具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十七条发包主不得损害承包主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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