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们进⾏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车站、从事⼯业⽣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业监督管理的⽇常⼯作及对装修装饰⾏业协会的指导⼯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程项⽬,由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程项⽬由其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程设计甲级、设计施⼯⼀体化⼀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级、⼆级、⼯程设计⼄级、丙级、设计施⼯⼀体化⼆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等发⽣变更的,应当在⼯商部门办理变更⼿续后30⽇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法⼈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应到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信⽤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政主管部门进⾏登记备案;重新注册设⽴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
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从业培训
第⼋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装修装饰⾏业职业教育培训⼯作。各省辖市、县(市)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装修装饰从业⼈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修装饰从业⼈员持证上岗⼯作。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专业管理岗位⼈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施⼯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得使⽤⽆职业资格证书的⼈员进⾏施⼯。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第⼗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的技术⼯⼈及特殊⼯种⼈员等,应当经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第⼗⼀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各类持证⼈员应当按规定进⾏继续教育。
第四章建筑装修装饰⼯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条建筑装修装饰⼯程与主体建筑⼯程共同发包时,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企业承包。独⽴发包的装修装饰⼯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承包。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程招标发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进⾏装修装饰的⼯程的发包,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
第⼗四条公开招标的装修装饰⼯程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程施⼯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
分包⼯程承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承揽分包⼯程业务。
分包⼯程发包⼈和分包⼯程承包⼈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付⼯程款和劳务⼯资的时间、结算⽅式、以及保证近期⽀付的相应措施,确保⼯程款和劳务⼯资的⽀付。
禁⽌将承包的⼯程进⾏违法分包。下列⾏为,属于违法分包:
(⼀)分包⼯程发包⼈将专业⼯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程承包⼈的;
(⼆)施⼯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程发包⼈将承包⼯程中的部分专业⼯程分包他⼈的。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程的发包、承包双⽅,应当使⽤省⼯商⾏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政主管部门统⼀印制的《建筑装修装饰⼯程施⼯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程施⼯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第⼗七条发包⽅不得损害承包⽅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建筑装修装饰⼯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许可证的,不得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装饰⼯程除外。
第⼗九条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积300平⽅⽶以下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程,建设单位或施⼯单位应当在开⼯前向⼯程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施⼯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产许可证;
(⼆)施⼯合同、图纸、预算;
(三)参建装修装饰⼯程中各类⼈员上岗证书。
第⼆⼗条建设单位按照⼯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省、市、县各级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装修装饰⼯程质量、安全监督⼿续,并到县级以上建设⾏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程施⼯许可证。
办理施⼯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复印件;
(三)施⼯图纸;
(四)施⼯、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施⼯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六)施⼯单位的施⼯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七)拆改结构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案;
(⼋)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九)⼯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续;
(⼗)项⽬资⾦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章建筑装修装饰⼯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条建设单位、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严格执⾏建筑装修装饰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条施⼯单位进⾏建筑装修装饰施⼯时,应当执⾏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装修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案或者图纸;
(⼆)不得擅⾃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建筑装修装饰施⼯;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
(五)施⼯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排⽔、供电、燃⽓管道的,应当分别执⾏相关管理规定;
(七)建筑物外⽴⾯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做好隐蔽⼯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九)遵守安全施⼯操作规范,保证作业⼈员和相邻⼈员的⼈⾝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施⼯产⽣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式和时间进⾏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三条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装修装饰。
房屋已装修装饰的、拆除后影响使⽤安全和正常使⽤功能的部位,不得擅⾃拆除。
第⼆⼗四条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程现场的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及装饰构配件和设备进⾏监督检查。装饰企业使⽤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使⽤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施⼯现场应进⾏⼆次复检。
使⽤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施⼯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说明书》中显著位置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安全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注明房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和建筑使⽤安全规定。
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企业必须遵照《住宅使⽤说明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装修装饰。
第⼆⼗六条装修装饰⼈可以对住宅⾃⾏装修装饰,但对涉及住宅主体结构和⽔、电、暖、⽓等设施布设、安装或改造的装修装饰除外。
第⼆⼗七条装修装饰⼯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程完⼯⾄少7天以后、⼯程交付使⽤前。装修装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程经检测合格后⽅可竣⼯验收,检测不合格由责任⽅返⼯维修,检测合格后⽅可竣⼯验收。住宅装修装饰⼯程经检测合格后⽅可交付使⽤。
空⽓质量治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接受建设⾏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治理。
第⼆⼗⼋条为规范装修装饰⾏业各⽅主体和从业⼈员的市场⾏为,加快建⽴装修装饰市场信⽤体系,完善装修装饰市场监管体制,健全施⼯企业不良⾏为记录制度,装修装饰⾏业各⽅主体和从业⼈员信⽤信息,由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并上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程施⼯现场按规定应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施⼯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业防⽕救援设备,施⼯现场应制订各级安全⽣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产责任制度,施⼯现场危险源应建⽴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建⽴健全安全⽣产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建⽴健全零安全⽣产施⼯现场奖惩制度。
第三⼗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装修装饰招标代理及⼯程监理、咨询、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三⼗⼋⾄四⼗⼆条)执⾏。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程发⽣重⼤事故的,由施⼯单位负责⼈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装修装饰⾏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竣⼯验收
第三⼗⼆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程竣⼯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并在相应的装修装饰⾏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竣⼯验收。
建筑装修装饰⼯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
(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
(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六)有空⽓质量检测报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件;
(⼋)由装修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建筑装修装饰⼯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三⼗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装修装饰⼯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将竣⼯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装修装饰⾏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程质量规定⾏为的,应当在收到竣⼯验收备案⽂件15⽇内,责令停⽌使⽤,重新组织竣⼯验收。
第⼋章附则
第三⼗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起实⾏。
第三⼗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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