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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5.31
【字 号】豫建[2012]101号
【施行日期】201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12〕10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
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目信用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重新注册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
  第七条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从业培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装修装饰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县(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的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各类持证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装修装饰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发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工程的发包,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装修装饰工程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近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他人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使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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