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秀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秀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兵07民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双全张悦姚春辉 
【审理法官】刘双全张悦姚春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万惠事件【当事人】魏秀;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魏秀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魏秀 
【当事人-公司】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魏秀 
【被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魏秀向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就主张胜沃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补缴费用等计算到2019年4月,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30日解除,并以此为劳动合同截止时间计算胜沃公司应付魏秀的工资及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而魏秀于2014年7月30日到胜沃公司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和胜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魏秀的应得工资总额平均后计算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24953.67元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魏秀向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就主张胜沃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补缴费用等计算到2019年4月,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30日解除,并以此为劳动合同截止时间计算胜沃公司应付魏秀的工资及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而魏秀于2014年7月30日到胜沃公司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和胜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魏秀的应得工资总额平均后计算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24953.67元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魏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胜沃公司应付工资及生活费为29333.55元、经济补偿金为33340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魏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33: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魏秀与胜沃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订立了劳动合同,魏秀开始在胜沃公司工作。2017年7月30日,胜沃公司作为甲方、魏秀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7月30日开始。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后勤主管工作,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六、日为休息日。当日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一份。2.胜沃公司实发魏秀2018年1月工资5207.15元、2018年2月工资5597.15元、2018年3月工资5327.15元、2018年4月工资6227.15元、2018年5月工资6227.15元、2018年6月工资6227.15元、2018年7月工资6333.15元、2018年8月工资6423.15元、2018年9月工资6471.93元。上述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中均扣除了社保费用和公积金。3.胜沃公司所造魏秀的工资明细表中,2018年10月应发工资7160元,扣除社保556.5元、公积金400元、个人所得税31.31元,实发工资6172.19元;2018年11月应发工资7160元,扣除社保367.5元、公积金400元、个人所得税36.98元,实发工资6355.52元;2018年12月出勤天数10天,应发工资标准7000元、通讯费160元。4.胜沃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通知,胜沃公司因资金问题停工,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放假,放假时间暂定2个月,放假期间按照奎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补助。2019年2月14
日,胜沃公司又发出通知,称由于受到市场影响和天气原因,放假时间顺延,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5.胜沃公司2018年未为魏秀缴纳社会保险。6.胜沃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邮寄费119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