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 ...
王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飞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李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李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章洪春李阳 
【代理律所】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飞  杭州吃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一)非法持有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二)向他人提供的;(三)吸食、注射的;……。本案需注意的细节是,案涉购买的1600元资金系通过王飞手机支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指定管辖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一)非法持有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二)向他人提供
的;(三)吸食、注射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王飞事实的成立,主要依据是沈涛、王飞的询问笔录、王飞的不提出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以上笔录由王飞、沈涛签字捺印,形式合法,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二人在询问笔录中所确认的时间、地、地点物、具体行为等细节基本能够互相印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飞所提自己当时在放进嘴巴后便偷偷吐掉、公安机关在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存在威胁行为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需注意的细节是,案涉购买的1600元资金系通过王飞手机支付。上诉人王飞称因自己非常信任朋友,故包括沈涛在内的朋友都知晓其手机支付密码,故而该笔资金系由沈涛拿其手机所支付。手机系现今重要的私人贴身通信及移动支付工具,即使是按照王飞的陈述,也可以说明其未拒绝沈涛拿自己购买并支付毒资,故其对当晚房间里发生违法行为系放任态度,并默认给予资金支持。在此情况下,对上诉人王飞在询问阶段结束后再提的新相反主张,应当严格把握,现有证据来看,其所提偷偷吐掉等主张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故应当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所提沈涛发检呈阳性而王飞发检呈现阴性的问题,经王飞本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在当日的吸食量为半颗,而沈涛则为一颗,即王飞的吸食量要小于沈涛。同时,公安机关在本案调查时离事发已有四个多月,其间不能排除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故二人发检结论不一致的结果,亦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关于询问时的录音录像问题,该证据材料并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硬性要求,故公安机关未予提供,不构成上诉人所称的举证不能。程序方面,上城公安分局
履行了传唤、延长、调查、处罚前告知、通知家属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城区政府的复议程序亦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王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18:08: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23时,上城区公安分局小营派出所接到众举报,称在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东方水岚佳苑3幢2单元有人员出没。同日,杭州市公安局指定上城区公安分局管辖沈涛等人案件。上城区公安分局小营派出所随即受案,展开调查。2019年8月23日,民警持《检查证》对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水岚佳苑3幢2单元1301室进行了检查,沈涛在现场被查获。民警将沈涛口头传唤至小营派出所,对其尿液进行了检测,结果呈阴性,后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头发进行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于当日出具杭州华硕〔2019〕毒鉴字第5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沈涛头发中含有成分。随后,民警对沈涛进行了询问,沈涛交代曾于2019年4月15日在泰国曼谷喜来登酒店内与王飞以直接吞服的方式服用。当天下午,小营派出所书面传唤王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飞于当日17时13分到案。民警对其尿液进行了检测,结果呈阴性,民警将检测结果告知王飞,王飞
表示无异议。民警对王飞制作询问笔录,王飞陈述“2019年4月15日晚上,我和沈涛还有徐志尧、潘悦琛还有两个女孩子一起在泰国曼谷的喜来登大酒店的房间内一起打气,打了一段时间之后,沈涛提出想玩,我当时以为在国外服用的话在国内不会被抓的,于是我就跟他说我在泰国有朋友可以搞到问他要不要,他说要的,于是我就联系了我的一个泰国的朋友,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只知道他的名叫‘李某某chris’,当时我问他有没有‘糖’,‘李某某chris’跟我说有的,价格是人民币800元每颗,因为我当时不会还价,所以我就让沈涛帮我还价,我将手机交给了他之后,沈涛跟“李某某chris",讨价还价一番之后,最后我支付了人民币1600元钱,但是具体买了几颗我真的不知道,反正我只吃了半颗,剩下的我看见沈涛吃了一颗,另外的半颗谁吃的我不记得了。我当时吃了半颗,我吃了半颗之后我头就已经昏昏欲睡了,剩下的等我醒来我也不知道去哪里了。之后我们就在房间继续打气,我们一直打气到次日凌晨3点多的样子,有人要离开了,我们也就都结束了"。小营派出所委托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对王飞的头发进行和3,4-亚甲双氧甲基定性分析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于当日出具杭州华硕〔2019〕毒鉴字第56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飞头发(发根端3cm以内)中不含有和3,4-亚甲双氧甲基。民警将鉴定意见告知王飞后,王飞表示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民警再次对王飞和沈涛进行了询问。因案情复杂,且王飞的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小营派出所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19年8月24日,民警对王飞进行了处罚前告知,以王飞属情节较轻为由,拟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
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王飞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上城区公安分局作出5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王飞送至杭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同时通知了王飞父亲王志金。8月27日,王飞拘留期满,杭州市拘留所对其解除拘留。王飞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上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城区政府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向上城区公安分局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11月1日,上城区公安分局向上城区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向上城区政府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2019年11月22日,上城区政府工作人员对王飞代理人章洪春进行了询问。上城区政府依职权向上城区公安分局调取了部分证据材料。上城区政府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3时8分,王飞通过转账方式向昵称为“李某某chris"的人支付了1600元。2019年12月10日,上城区政府作出6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并送达各当事人。王飞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及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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