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晨案(余公(良)行罚决字[2021]054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良)行罚决字[2021]05449号
【处罚日期】2021.08.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姚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22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3日下午,姚晨在杭州市拱墅区一室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浙江迪安司法中心鉴定,姚晨的头发(根部3cm)中检测出合成素物质ADB-BUTINACA和MDMB-4en-PINACA,姚晨供述在2021年7月23日早上,姚晨伙同他人在杭州市钱塘区一公寓楼下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合成素物质的烟油。且经查,姚晨系初次吸食除、、、、以外的其他少量,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姚晨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姚晨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陈思诚疑似出轨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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