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规范及年检、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GB4351.1—2005
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
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 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6.12 其他要求
6.12.1 灭火器筒体内部在充装灭火剂前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份、油脂、铁屑、可剥落的氧化皮等杂物。
灭火器年检规定6.12.2 灭火器外表涂层应泽均匀,无龟裂、明显挂痕、气泡、划痕、碰伤等缺陷。6.12.3 灭火器的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6.12.4 灭火器的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盐雾试验后不应脱落。
6.12.5 灭火器配有固定架的,固定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5.1 固定架钩在墙面上的,应使灭火器在水平或垂直方向最少移动6 mm 才能将其从墙面上取下;但当总质量小于5.4 kg的灭火器,其最小移动距离不应小于3 mm。
6.12.5.2 固定架应能承受5倍于灭火器的总重,且不小于45 kg 的静载荷5 min,固定架不应出现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6.12.5.3 对附有夹持带的固定架,当带子打开时,灭火器应不掉落;打开带子夹持器的部件应用灭火器的对比,醒目易识别;打开的方法应从灭火器正面明显地看到。
6.12.5.4 固定架的悬挂圈或夹持带的位置应适当,使灭火器置于安装架内时,操作说明应面朝外。6.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要求
6.13.1 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
6.13.2 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2.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压力(指灭火器工作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刻度线其宽度应在 0.6 mm~1.0 mm 之间。
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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