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固定资产保管协议书
国有固定资产保管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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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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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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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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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为国有固定资产的所有者,乙方为国有固定资产的保管单位,为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固定资产的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国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甲方承诺将其所有的国有固定资产委托乙方保管,并准确提供资产清单。
第二条 乙方有权对委托保管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盘点、清点,并及时汇报甲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委托的国有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四条 乙方需定期对保管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和档案。
第五条 若乙方发现国有固定资产有损坏、亏缺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护。
第六条 乙方不得转借、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处分委托保管的国有固定资产。
第七条 若整改或维修保管的国有固定资产,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并进行必要的报备。
第八条 乙方在保管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保护委托保管的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验收,并可以随时要求乙方提供资产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第十条 若出现甲方或乙方丧失资格、违约等情况,协议可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签。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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