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韩国米酒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龙涵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龙涵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龙涵琼侯玉静 
【代理律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陋室铭译文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当事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问渠成裕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贵州乐乐汇贸易有限公司。该事实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
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作品名称由于构成简单,通常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需要的独创性。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名称可以作为2014年商标法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并非基于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而系出于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2014年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具体案件中,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二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是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容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即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腾讯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腾讯公司亦举证证明已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故“王
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    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为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该类商品受众与游戏受众的重合度较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白酒等商品是腾讯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问渠成裕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该游戏上线之初即受到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王者荣耀》游戏理应知晓。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合在案证据,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容易误以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本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在先著作权,而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在先权益,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王者荣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是本案主要考量因素,也不是“作品名称可以作为2014年商标法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的适用要件,本院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各方当事人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基于本案认定结论考虑了腾讯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10:51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二是“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三是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问渠成裕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四是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第二,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在商标评审期间,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王者荣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王者荣耀》使用的游
戏娱乐项目与诉争商标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商品差距较大,尚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66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鸦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绿是什么魂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涵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考驾照体检什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问渠成裕公司)。
     2.注册号:18379954。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19日。
     4.注册公告日:2018年5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烧酒。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37275号《关于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2月22日。
旅途愉快英文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王者荣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
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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