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DPR”视阈下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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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对旧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早先的工作方式亦发生了改变——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工作环境基于便捷高效的信息通信技术模糊了传统工作、娱乐与休憩的边界,隐私权与互联网的联系也愈加紧密。隐私权作为当今文明社会一种新型人格权,其保障的法益源于人性对尊严和自由的追求。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此种情况下应运而生,该条例不仅赋予了数据主体诸如“被遗忘权”、“访问权”、“拒绝权”等诸多权利,同时其适
用范围也极广,基于“行为归属理论”[1]与“效果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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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结合属地主义的同时亦享有域外效力,并可依据“GDPR”中Art 83(General Conditions for Imposing Administrative Fines)、Art 84(Penalties)可对违规企业处以上一财年年收入4%或2000万欧元取其中较重的进行行政处罚。这无疑对跨国企业在欧洲的关于其形式合规、产品合规以及管理合规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其合规成本亦随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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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DPR”关于劳动者隐私保护相关概念及范畴界定
尽管在不同语境下对于“隐私”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大相径庭,但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劳动关系中,面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基于地位强弱的差异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雇主对于劳动者隐私权利的减损在某种情形下或存在其正当的理由,但在另一方面,若忽视劳动者其基本的人格权利,则无疑会导致法国思想家拉科泰笔所描绘的:“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契约使人遭受奴役, 而法律却规定他们享有自由。”[3]欧盟《通用
数据保护条例(“GDPR”)》出台,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形式全面替代了Directive 95/46/EC 可谓代表了互联网时代下立法者对于隐私权保护最为重大的变革。“GDPR”其框架的模式不仅在智能时代为互联网使用者创设了诸多新的法律权力,更在Chapter1(Art 1-4)开宗明义的对立立法宗旨、保护对象以及适用范畴进行了说明。本文基于“GDPR”视域将重点对劳动者的隐私权在立法宗旨和相关概念的界定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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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DPR”的主旨与目的(Art.1 Subject-Matter and Objectives)
“GDPR”条例在Art 1对其立法宗旨分为三个部分进行了阐释:“(1)该条例制定了对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理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保护的规则;(2)该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权利;(3)在个人数据处理上,基于对自然人诸多(例如通信自由)相关的理由,个人数据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不得受限制或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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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立法主旨及目的作为一部法律的逻辑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言,该框架对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不仅是全覆盖的,更是对每一个自然人个人数据做出了最为严格的保护。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其个人数据的隐私权无疑也在“GDPR”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
(二)“GDPR”对相关概念的界定(Art.4 Definitions)
基于对自然人个人数据的保护,该条例在Art.4部分仅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语境为限对其中的26各相关词汇进行了定义。本文中跨国公司经营中对于劳动者隐私相关联的概念视图(如表1):
欧盟“GDPR”视阈下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
王宇辰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清明高速费免费几天202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信息技术革命导致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欧盟诸多成员国作为较早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其在互联网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则体现为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取代了欧盟旧有的数据隐私标准,并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实施。目前学界对于“GDPR”的关注大
碾的拼音多仍停留在互联网的服务提供者与其用户之间,但对于服务提供者与其雇员之间隐私权保护研究尚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文旨在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法条的实证分析,对跨国公司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及跨国企业风险对策探讨,为学界对劳动者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护其个人隐私权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GDPR;劳动者隐私;合规风险
民主法制
南方论刊·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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