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因为拥有隐私权,权利主体便享有处决自己隐私的权利,可以自由的决定自己隐私是否被他人获取,也当然的享有拒绝自己的私人生活被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的权利。社会出于对于个人的隐私的尊重,禁止公民们去挖掘及散布关于他人隐私的信息。但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的,公民在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守护自己秘密的权利,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有这样的权利,隐私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1]。例如在公共场合,个人的行为应当受社会约束,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则需要个人做出一定牺牲。为了保护更高的利益,个人隐私在必要时应当做出一定让步,这些涉及隐私的信息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由于不同的个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身份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担当有所差距,他们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度也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他们的隐私范围有显著不同。一般来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知名度和曝光度越高,和大众生活密切程度越高,他可以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有限。这一类人以公众人物为代表。
(二) 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2]。我们日常熟知的例如画家、企业家、明星、体育运动员、领导人等等,都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公众人物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公众人物是社会风尚的代表,他们广受关注,因而其举动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公众人物总和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通过报纸、网络、广播、图书等渠道被大众所知,尤其在科技日渐进步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借助多种途径了解及传播有关于公众人物的信息,由于这些媒介的存在,公众人物才得以被公众所知晓。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于公众人物做出这种区分的方式区别对待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这也已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 公众知情权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利益又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他们的隐私权又不单是属于自己个人的权利,而与公众的知情权又紧密相连。知情权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知悉自己需要了解利用的那部分信息的权利。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太容易调和的矛盾,主要因以下几点而起:
1. 权利主体不同。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体是为公众所熟知的自然人,而知情权的享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社会中的其他组织,这两种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作为公众人物反而会是弱势的一方。
有关蛇的成语2. 权利价值取向不同。
娜扎 美空前者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后者更倾向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3. 法律位阶不同
两种权利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无法简单判定哪个权利更加重要。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有以下几种解决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基于多种矛盾存在,民法界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这一概念。“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碰撞后权衡协调的结果,它在一定限度内较好的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为新闻媒介传播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新闻提供了合法依据[4]。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要时需要牺牲个人的权利,这是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当做出的牺牲。四川美食排行榜
(2)侧重隐私权保护原则。这种看法认为个人的隐私权重于一切,只有在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公众才有暇顾忌公共利益。这种看法更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权利协调原则。在多个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总是要有多方都做出让步来共同达成某一个结果,它追求一种共赢的平衡,将损害降到最低。所以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利益协调会是最明智的选择。
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都共同、平等享有的民事权益,它不因主体的年龄、性别、金钱资产、信仰等而区别对待,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牺牲了一部分隐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隐私权,更不意味着他们无条件的要把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事无巨细的展现给大众欣赏。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确立了隐私权作为民事
权利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但对其定义范围尚未明确。学术界众说纷纭,经过多方面考察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意见,多数学者认为从这几方面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范围更为合理,更能行之有效。
(一)身体隐私
公民的身体隐私权是隐私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身体是一切的根本,身体是一个人最私密的领域,每个公民都拥有保护自己身体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尊重他人身体隐私,是对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以及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故意窥探及泄露他人身体秘密无疑是违反法律且应当被社会道义谴责的。而且,即使是作为公众人物,他们身体的隐私部位也是与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不能允许任何人打着知情权的旗号肆无忌惮的侵犯公众人物身体隐私。
(二)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的内容很宽泛,比如关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学历、经历、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等。公众人物出于“公众”的特殊性质,生活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暴露在公众面前的,他们牺
牲了一部分隐私权,自愿让渡出一部分隐私内容展现给大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隐私权,更不意味着他们无条件的要把自己生活中的一切展现给大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是与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
(三)私人空间
对私人领域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从人类萌生私有的概念,开始拥有私有财产之后,私人领域就开始被重视起来。私人空间概念是专属于私人休养生息不愿他人干扰的场所,在现代社会,私人空间往往是指私人住宅等场所,既可以是长期的住宅,也可以是短期暂住的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以明星为例,有些狂热的粉丝会千方百计的打探自己喜欢的明星的行程,提前在他入住的酒店门口蹲守,以此来创造那短暂的一次次相遇。这看似浪漫的偶遇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许多明星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不堪其扰。私人空间是受法律保护的,家庭住址、酒店房间号这样的私密性信息不允许泄露。公众人物亦然,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公众人物的私人住宅空间。
(四)私人通信等qq备注名称
私人通信、信件往来和私人日记等,不只是对于公众人物,这些对每个人来说都意义非凡,甚至要比前述内容更加私密。私人通信包括和他人的短信、邮件、聊天等私人对话,私人日记是与公开发表的文字相对的,涉及个人隐私内容不愿被他人查知的文章或随笔。这些东西包含了人们的所思所想和丰富的内心世界,这些东西既不是身体层面的私密,也不是物质层面的秘密,而是精神层面的内容,但如果这些方面被侵害,可能产生比身体和物质层面的隐私侵犯更加严重的伤害。这些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是关于公众人物私人的事项,应当予以保护。
(一)新闻报道、采访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是新闻信息传递中重要的一种方式,与隐私权相关的新闻报道主要体现为对公众人物私人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的披露。如:家庭住址、私人证件信息、身体健康状况、资产、性取向等等。现在的一些新闻报道逐渐变得有失偏颇,比起和民生更加息息相关的新闻,人们将更多的关注放在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上,在这种偏好的趋向下,越来越多的记者则投其所好将目光更多的投向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得以获得更多收益。有时,与我们生活密切联系的新政策、新立法可能不会得到太多关注,常年登在热搜榜首
页的却是某某明星“在某某地活动路透图”“结婚离婚出轨”“机场穿搭”“分手复合”一类的新闻。当这些新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时,部分记者则会为获得劲爆的新闻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以曾经的“中国内地第一狗仔”卓伟为例,他以爆料明星隐私为生,为获取独家资料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最终“因侵犯他人隐私,营造健康向上主流舆论环境”卓伟的账号于2017年被关闭。
新闻采访是新闻流程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监视或窃听。监视窃听是指新闻记者侵犯采访对象个人生活领域,采取跟踪监视,或者私自对与公众人物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等。有时,公众人物自身不愿意接受采访,而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博取眼球,有些没有职业道德和底线的新闻工作者则会通过这样的方式秘密窥探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并向大众曝光。公众人物也不堪其扰,有些也曾起诉这样的无良行为。
普通大众有时在无意中也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举例来说,前些年有一个比较受关注的一个词“”,有些人会出于或是好奇或是恶意的目的对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有些甚至是关于其家人的信息深入挖掘,然后将这些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以供他人浏览传播。或
许起因并无恶意,但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一种极大的侵犯。还有另一种形式,当公众人物在进行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时被熟知自己的大众发现,有些人出于新鲜感,会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把这段奇妙的偶遇传播出去,而这些举动是有可能会在无意之中侵犯其个人隐私的。针对此种现象,我们呼吁大众离公众人物的工作近一些,离他们的私人生活远一些,不打扰便是最大的尊重和支持。
在当今社会中,隐私权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大众对隐私权认识水平不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大象英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逐渐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犯变得习以为常的趋向。
隐私权对于我国法律来说属于一件舶来品,不像其他民法权利那样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自2010年隐私权写入《侵权责任法》后,关注度虽较从前相比提高许多,但相关法律规定和公众认识程度仍不够详细完备。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一般隐私权的基础上来实现的,现存依然有许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但对其定义范围尚未明确。学术界众说纷纭,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过不同的见解,但目前仍未有过统一的定义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从前普遍意义上隐私范围已远远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要求了。例如,指纹,虹膜,基因等信息应当也包含到隐私权的范围里,这些内容都是需要重新界定的。而界限不明就会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困难。我国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隐私权被侵犯是事实,如何出侵犯权利的源头人却困难极大,具体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难以衡量,公众人物可能因此放弃维权,从而使得这些侵犯权利的人更加变本加厉,难以控制。
随着网络迅速发展,侵权方式也变得五花八门,本是为了便捷生活为目的产生的网络技术,却也为个别人侵害他人的权利提供了新思路。在信息闭塞的日子里,隐私权侵犯远不如现在这样猖獗,、这样原本出于好意而发明的新产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盗取他人隐私,在网络上散布或售卖。“黄牛”的业务范围不仅拘泥于倒卖票这样简单,也与时俱进的开发出贩卖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这样的新业务。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追究侵权人责任也变得更加困难。虽然公布人用自己的个人账号散布信息,但目前实名制依然不够完善,很难揭开侵权人的面具,直接追究责任。
隐私权在我国已有十几年发展基础,但依然不够完善,尊重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意识没有根
本深入人心,许多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也不认为将会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现象是需要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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