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赵清新
属马的几月出生最好文员【摘 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the security of personal privacy in cyberspace Has been challenged Unprecedented.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has become urgent and necessary.In this paper,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internet privacy,Combination of privacy and online privacy legis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Learn from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priv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represented by the two networks,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building our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受到了挑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在对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了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大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模式,提出了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12(000)008
【总页数】5页(P109-113)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作 者】赵清新
海尔空调质量怎么样【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梦见母亲去世【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7
目前,隐私权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确认和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类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由于它的无孔不入给自己的隐私权带来的严峻挑战。如何运用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已显得迫切和必要。本文拟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出发,在参考国外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对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理论界一般认为,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两位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在1890年 《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二人在该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1]通过各国对隐私权理论的实践与研究,其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内涵也得到了扩充。例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个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在我国,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这些观点都揭示了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但笔者认为,完整的隐私权应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日益细化,隐私权的内涵逐渐丰富,实现了由传统隐私权向网络隐私权的飞跃。就其本质来看,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
乒乓球技术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同意权、告知权、保密权、确定权、删除权和求偿权。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同意权。是指信息公布网站或个人原则上只有在征得信息所有人或主体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收集和利用,这是信息主体资讯自决的一种具体表现;二是告知权。是指信息所有人有权要求网站或个人在收集其信息时告知其有关信息处理的必要事项,包括信息处理的目的;三是保密权。是指信息所有人有权要求网站或个人采取足够与适当的措施,以保障其所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不致因外来风险而受到伤害;四是确定权。是指信息所有人有权要求发布个人信息的网站或个人对存在不正确、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五是删除权。是指网站或个人收集第三人信息后,一旦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约定的事由,信息所有人有权要求网站或者个人停止对其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并对信息进行彻底销毁;六是求偿权。是指如果发布信息的网站或者个人所发布的信息对信息所有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或是双方约定进行补偿。[4]
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具体表现为:一是客体的特殊性。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个人资料的保护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由传统上的内容逐渐转向以“数据保护”为重心的思路上,更加注重对个人
资料信息的保护。[5]这是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中值得注意的一个发展趋势。二是所在环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在网络隐私权下,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生活安宁等都是在虚拟空间中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这也是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个人不受他人侵入、窥探、垃圾邮件骚扰等。三是侵权形式的多样性。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如通过客户登陆收集个人资料、黑客侵入他人电脑空间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针对个人资料、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的主要手段在于非法收集、利用他人的信息资料,而这种收集、传播极为容易,一旦扩散,范围极广。四是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因为网络的信息一般是在隐秘的状态下被收集、加工的,所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很难预先防范,一些预防性的救济手段,如消除危险等就很难发挥强大的作用。为了防止网络传播的侵权信息造成更大的恶劣影响,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更为重要。为了消除不良影响,在网络上公开道歉、发表声明也具有重要作用。五是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网络世界信息传播的全球性、高速性决定了隐私一旦在网络中被公开,瞬间就有可能到达网络初级的每一个角落,也就等于被曝光在全世界人们面前,它给隐私权人造成的伤害可以说是不可估量的。六是财产性。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消费者在网络上登记或者
留下的诸如年龄、兴趣爱好、浏览历史等信息的商业价值已经得到世人的认同。对一些商家来说,谁掌握了更多的消费者信息,谁就拥有了更多的潜在消费者。从商业价值角度来讲,“我们应当在法律中肯定个人信息的财产性,将此种信息隐私权界定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可由个人信息主体支配的权利。”[6]七是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保护联系在一起。网络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便捷消费机会,电子商务的兴起也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并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在1998年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网络活动所产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7]许多网站利用专门软件获取有关信息,或者通过免费服务获得个人信息,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强化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非法跟踪他人网上活动,窥探、窃取他人隐私。所谓非法跟踪,是指利用黑客、木马等软件非法跟踪、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行踪。如目前很多公共网站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能够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其个人档案。由于个人资料信息的商业价值,某些商家在网上对消费者的行踪进行跟踪,或者对某些特定客户的行踪进行非法检测,布置所谓网络侦探,刺探、收集他人信息。[8]二是利用系统发布垃圾邮件,妨害他人生活安宁。目前,垃圾邮件已成网上公害。
一些商家利用的发功能,向无数人发布各种广告,传播各种信息,给安全造成损害,妨害了私人生活的安宁。[9]三是利用网络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此种行为是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典型形态。不管是在网站页面上还是在聊天室,或者通过发送等方式非法散布、传播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原始的披露者和事后的传播者在承担责任上应有所不同。四是网络经营者的监管不力。如果网络经营者未尽到监管、审查义务而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或者导致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为过错责任。简单爱 周杰伦
⒈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特征、侵害形态、法律保护措施等具体相关规定。2010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是在其第2条中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单独提出来加以保护,虽是一大进步,但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这样简单的规定显然是很不够的。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然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
人格权加以规定,只是规定了与隐私有关的如肖像权、名誉权等,隐私权的立法规定还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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