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
文化视野Cultural Perspective
信息社会化的发展意味着人们的隐私有了更大程度的被侵害可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发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状态以及目前为止学界进行的相关对策讨论对该主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数据分析和总结。
经济型酒店一、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自从隐私权的概念被美国的两个学者提出之后,隐私权这个词在大众视野中经常出现,也在不断被深入研究和认识理解。不同的专家们对其定义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别。网络隐私权就是网络上的隐私权,内容是为了保护众在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不为他人所知道、利用等。因此该权利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网络隐私权是一直存在的事物,它不是突然产生的,完全新颖的事物而只是网络延伸、社会发展而导致的隐私权的变形形式。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在这样的环境下自然而然地便产生了。隐私权有它独特的特征,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包括自然人在社会生活进行的私密性的活动,而且隐私权的范围极广,但是也要受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1]。
糖醋里脊的做法二、网络隐私权的被侵害方式
(一)个人之间的侵权
指的是除网络服务经营者如公司之外的个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利用其经营地位和便利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也可以归于此类。个人之间的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个人没有通过被侵权人许可窃取、利用、公开、宣传被侵权人不欲为外人所知的秘密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复制、收集、加工其个人隐私信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乃至私密信息变得十分容易且难以追踪。不仅如此,还可以就已有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从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制造有利条件。
(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侵权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比之一般的侵权个人更容易掌握使用其网络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乃至隐私信息。在面临巨大利益诱惑的同时,很难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目前,很多APP或者网站在用户使用前,都会被允许有相应的使用权限,这些权限包括获取登录密码、访问手机相册、使用手机的录音功能。实际上,这些权限都在一定或者很大程度上获取我们的隐私信息。不仅如此,市面上,多数APP使用权限都是绝对强制的,而对应的用户须知或者隐私条款却不够明确醒目或者说是能让用户具体知悉。这些种种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造成巨大的威胁。很多用户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被泄露,或许都是有迹可循的。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
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等公司以外,还有一类商业公司对于公民隐私权的隐患也不容忽视。市面上存在专门经营网络信息调查的公司。他们的主营业务即通过留存、复制网民信息、追踪手机定位等建立起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之后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等实现营利目的。由于法律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缺失,这类公司的发展并没受到明确的约束。但长期以往,缺乏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他们,将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2]。
(四)网络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九年级体育教学计划网络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在大体上是相似的。他们通过在其制造的联网设备上提前安装可以用于窃取公民隐私信息的软件来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种方式防不胜防,即使用户及时恢复出厂设置也不能有效消除威胁。
(五)其他形式的侵权
除了以上侵权方式来源以外,一些网络使用者还可以通过破环信息管理中心或者窃听其他网络设备达到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目的。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它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公民不欲为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隐私。这体现
了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权,未经其同意,受他人侵害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否则将构成自主权的严重侵害。我们如果不能对自己的隐私信息保有自主决定的能力,其信息可以被他人任意盗取、传播或者干预,那必将受到他人的强烈约束。这也会导致我们从某种程度来说丧失自己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难以对
信息化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司法
困境与对策
谢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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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外来压力。
具体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和尊严利益两个方面的需要来分析为什么需要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经济利益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公民隐私的商业利用以及保护成本增加。其中,前者主要内容是指在商事活动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个人隐私从而获利的行为。个人信息及隐私中含有的
名誉价值和信息价值是其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主要原因。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两个相伴相生的概念,网络隐私权因为包含有名誉的价值内容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即对隐私权的破环往往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至于信息价值,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掌握更多信息的人往往会更容易取得成功,而公民的个人信息等隐私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网络使用者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公民的各类隐私后通过转卖给有需要的人方式从而获得公民隐私的信息价值从而获利。
四、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首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在此之前,我国刑法中的第253、285-288条对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修改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自修改后,我国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数量显著增加。即便如此,我国刑法仍然没有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专条规定。由此可见,国内在该方面的个人权利保护还有待改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外,《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全面也更加完善,其表现在于它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不仅如此,还强化了网络隐私权在刑法方面的保护。但即便存在新的规定,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刑法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实践中一大难题,比如匿名信息该如何保护以及如何防范非法收集行为等。虽然以上两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和完善,但还未能做到彻底。令人欣慰的是,我国自《网络安全法》对网络隐私权做出规定伊始,国内有关法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制度得以有了初步建立。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完善发
展空间。
五、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在2020年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其对于互联网隐私权的内容不可谓不重视。在此之前,我国民法对于互联网隐私权的规定只是泛泛的。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互联网隐私权的诸多方面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立法条目。更令人欣慰的是《民法典》中有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专章保护,具体位置在第四编第六章,并基于我国当今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了更为确切的规定。这可以让公民更加清楚地了解到自身隐私权受到保护的范围,丰富、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公民在进行维权时可以更加容易地维护自己的权利[3]。
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困境
(一)缺乏明文法律保护
当今社会,信息社会化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性逐渐提高。随之而来的不仅仅生活的便利化,还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完善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然而,遗憾的是,国家在强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忽略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为止,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包括在传统隐私权
保护之中,我国法律并未对其做出特殊规定。法无禁止则可为,若一项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一项权利没有正式得到法律地位的认可,则人们有关该项行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尽快完善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首要问题。
(二)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做到法律本身的指引和导向性,也因此无法提前对可能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防范。与此同时,无法做到的还有不能及时保存证据以保障后续的追责问题能够有效进行。目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多寄希望于企业的行业自觉,这种约束是没有很有力的强制力的。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临自身利益和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两难境地时会选择牺牲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来保全自身利益。更需注意的是,很多公民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在受损后由于无法掌握侵权行为的确实证据而丧失主动权,即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七、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司法解决途径
在刑法方面,可以具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完善刑法分则,增加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罪。二是适当扩大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对于前者,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各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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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规定。法无授权则不可为,若法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就无法就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就现有法律来看,我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和行政领域。刑法对该方面的规定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建立健全包含有刑事法律在内的综合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高效率的保证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毕竟仅有民事和行政方面的保护是远远不够,有待改善的。
(二)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
政府职能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商隐私权保护状况的审计、管理、监督和检查,通过认证后还要进一步详细评估和认证,并发放达标证书予以公示。另外,政府为国民提供服务要搜集公民基本信息时也要告之用途并防护好隐私权。只有在政府监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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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网民监督三方共同努力下,健康、诚信、有序的网络环境才能逐步形成。
(三)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在实践中,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最重要的便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被侵权人往往很难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便可以由此规避自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此时,合理的举证机制便有了非常合理的存在必要。该举证机构的机能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在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的时候,举证机构能够及时做出及时的紧急措施如断开链接或者删除信息等措施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继续扩大。其次是对网民受到的损失能及时保留证据以作为之后的追责证据。最后该机制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基础,只有这样,才不仅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其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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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都具有双面性。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隐私的保护带来了莫大的冲击。为了社会发展稳定和人们生活安全和谐,法律必须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立法过程中,以宪法为核心,民法典为关键重点,刑法、行政法为辅助,这样才能建立起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有效法律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环境中保护公民隐私应当是相对的而非是绝对的。在当前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人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自己,也应当向周围众宣传,让大众了解保护自身网络隐私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保护[J].隐私权的内容探讨,2002(8):75-79.
[2]林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对策[J].信息与电脑,2017(12):15-16.
[3]叶新.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9):25-30.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30070
活,出现了许多文化过度消费的现象,如传统傩文化的形式化和象征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乡村文化的内涵和特征[3]。文化可以成为一个产业,但并非所有事物都可以商业化,一旦文化成为一种商业利益为主的行业,它就失去了文化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布依族傩文化的发展和建设应兼顾乡村生活,加强对乡村人民文化意识的培养,以乡村标准为起点,必须增强乡村人口的文化主体性。拓展新时代文化特的生活空间。西南乡村地区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化:中国西部地区改变了乡村地区的政治制度和人们的生活空间,并影响和改变了布依族傩文化的生活空间。空间始终与人息息相关,因为空间始终是人类生存和生存的空间,也是人类意义和价值的空间。特定空间的变化直接影响心理需求和价值认知的变化。2022河北高考
四、总结
眼于布依族傩文化的兴衰及其发展,在对历史经验和对现实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深刻地把握了布依族傩文化的当代文化价值。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了布依族傩文化重要空间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为乡村文
化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首先,在封闭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文化沉淀区,塘边镇塘泥村的傩文化经历了长期的文化诞生和形成,并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的文化标志。在文化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布依族傩文化的生存空间从乡村延伸到外部,随着生活空间的演变,呈现出积极的自我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文化应承认乡村,重塑乡村文化的价值,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其次,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艺术研究范式不断更新。无论是从历史的垂直角度还是从现实的水平角度来看,更新概念都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不同的地理背景,影响傩文化生存空间的因素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傩文化的演变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随着当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文化和政治因素促进了传统看台文化的演变。深入研究我国傩文化生活空间的演变,对于保护傩文化和乡村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尹春梅.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19):24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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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搏,侯玉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发展短板与补齐策略[J].现代化农业,2020(2):59-64.
作者单位:1.贵州省平塘民族中学 558300;2.贵州省平塘县摆茹中学  5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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