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务员事业编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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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8年3月1日苹果手机耳机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秋祝福简短最新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按照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展,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地方志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绩效考核。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档案、保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开展史志研究,组织编著地方史;
(五)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国庆节的赞美句子秦兵马俑导游词第七条 以市或者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编修一次。
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公开出版。
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修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编修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地方志内容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尊重史实,掌握地方志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具备相应的文字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地方志编纂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吸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编修单位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三条 以市或者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审查验收合格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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