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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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朝南
来源:《卷宗》2013年第08
国庆休息        迪拜街头风光摘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与幸福的同时,网络隐私侵权的困扰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而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出发,并立足于我国国情,拟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策建议
        网络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而独立存在,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近年来,由于网络隐私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1 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等重要内容,尤其以个人信息最为重要。个人信息,又被称为个人识别资料。通常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电话(w7旗舰版32系统下载 四字昵称
手机) 号码、通讯地址、血型、民族、文化程度 、婚姻家庭状况、病史、职业经历、财务资料、犯罪记录等。网络隐私权作为一个新概念,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二是网络隐私权的性质表现为人格权且具有广泛的财产价值;三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是个人数据的控制和利用。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2.1 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了间接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2 民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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