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 号】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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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区开展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要履行指导、管理辖区内各考核办公室完成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附件1),规范各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医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请于2014年3月30日前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结束第一周期考核程序、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等,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于2014年3月31日关闭我区第一周期《医师
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对该系统中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与操作。
  2.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本辖区第一周期实绩考核合格人数,在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进行合格记录。
  3. 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医疗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方案》,做好2009年1月-2012年底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责任人离岗培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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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我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考核时间重庆调料
苏秘  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考核医师自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三方面内容,2014年为第二周期的考核年。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
卫生、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三)考核机构
  为规范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已对各盟市上报的第二周期新增或变更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进行了登记认定,并将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406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行业、学术组织确定为自治区第二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附件2),同时在自治区医学会、自治区医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http://h)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准确把握考核程序,确保我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四)考核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注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
核是对被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进行的综合考评。
  1.工作成绩评定
  医师工作成绩评定应当由医师所在单位业务科室进行,个体医师由其所在诊所负责,其基本内容为: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胜任日常工作,工作质量和数量能够达到基本要求;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2.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应当由医师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和科室完成,基本内容为职业道德良好、医德医风规范,工作作风正派、医患关系和谐等情况。在具体工作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方案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3〕84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凡是在本考核周期内(2011年7月~2013年7月)发生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师
(包括经医疗事故鉴定或经司法鉴定的、经医院内部调解的、经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的),将认定本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必须接受为期6个月的离岗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安排。
  3.业务水平测试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各级考核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外,其他医师均须按照一般程序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对于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尽管不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但必须在本考核周期内接受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且达到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由全区统一实施,考试范围为在全区历年使用的继续医学教育读本,本考核年度为《2013年临床医学新进展》和《2013年预防医学新进展》,考试试卷由自治区医师协会统一命题印制下发。业务水平测试由各考核机构按照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核专业、考核范围组织实施。
  (五)电子认证
  自2013年6月1日起,“登记管理系统”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各盟市卫生局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免费申领防伪标贴。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考核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程序,抓紧实施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复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考核机构务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具体测试时间由各盟市确
定。
  各盟市卫生局要严格审核发生医疗事故并附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师,要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主动上报,不得瞒报或漏报。各盟市要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将医师名单汇总报送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逾期不报或漏报的将做违纪处理。
  各级考核机构对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开展前不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范围内的医师,仅完成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且专业继教学分符合要求即可。但从下一考核周期开始,所有被考核医师每年必须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且专业继教学分符合要求。
  联 系 人:张颖、刘冰、韦娜
  附件:1.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略)
  2.自治区第二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略)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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