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08
【字 号】雅府发〔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草原歌曲精选大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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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保存、利用地方志文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系统、科学地反映本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管理。
  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史、地方志期刊及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
  (六)指导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地方志;
  (七)搜集、整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开展地情研究,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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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司瀚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方志教育;
什么是成人高考  (九)推动方志馆建设,负责方志馆管理工作;
  (十)建设地情数据库、地方志网站,为公众提供地方志服务。
  第六条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古城、古镇、传统村落、古迹拆迁和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纂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应当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地方志的体例;
  (四)框架结构合理,语言表述准确,图表编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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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支持和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
会发展的其他志书以及相关地情文献。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对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做好地方志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和地方志资料报送工作,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质量和所提供地方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二条 地方志的编纂过程应当公开。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重大争议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十三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也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忠于史实,有权拒绝明显违背史实的记述要求。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地方志编纂,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转移委托、项目课题制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拍摄、采访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地
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地方志资料可获得适当报酬,但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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