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1
【字 号】渝办发[2003]158号
【施行日期】200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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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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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区县(自治县、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基本完成,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已陆续启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全国第三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修志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修志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遵循志书编修的原则和规律,突出时代特和地方特,全面、客观、真实、系统地记载和反映近2
0年来各区县(自治县、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编纂任务
  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主要记述1986年至2005年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为体现连续性、完整性,本届志书上限应与第一届志书的下限相衔接,部分内容可酌情上溯;下限原则上断至2005年。
  近20年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时期。对这段历史的记述,既要全面、系统、客观,又要突出重点。在记述中应突出本地区改革开放的主要进程和成就;突出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亮点”,突出历史性变革和变化,显示时代特征、地方特。
  编修工作要在3至5年内完成。
  三、工作步骤
  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要在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各编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共同推进修志工作。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原则上实行“一步成志”。
  在编修过程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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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编修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第二届志书编修规划。全志按照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分类设篇(或分志),并将各篇编修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
  (二)培训队伍。为推动修志工作顺利开展并确保志书的质量,必须对修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修志任务需要,分阶段安排。培训工作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方志工作部门负责。
  (三)组织编纂。组织编纂是志书编修的中心环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重点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拟定切合实际的篇目大纲;第二,全面、系统、完整地收集、鉴别、整理入志资料;第三,选用既有修志知识又熟悉单位情况的撰写人员。在志书编纂中,既要注意遵循方志编纂的有关规范,又要注重在篇目设置、记述内容、体例结构、图表运用等方面着力进行创新。
  (四)审查验收。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稿审查验收实行三审定稿制度。第一,志书初稿形成后,由编修单位负责对史实内容、体例结构、语言文字等进行初审;第二,在此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进行复审,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第三,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对审验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要认真修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组织重修。未经评审批准的志书不能出版。
  (五)印刷出版。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出版要按照全市“徽记、版式、装帧”三统一要求,力求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统一,于2008年前出版发行。
  四、质量要求
  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经世致用”的根本方针,努力编修出精品良志。
硬盘参数错误  (一)观点正确。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等政策规定。
  (二)资料翔实。内容要真实全面系统,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时代特征、地方特、行业特点突出;史实数据准确无误。
  (三)体例严谨。要按照科学分类原理和现实社会分工实际,做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清晰,符合志书体例。
  (四)文辞规范。要做到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流畅。
  (五)校核准确。要求文字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加强领导
五年级上册英语期末试卷  编修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工作体制,要把修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职责之中。
  为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并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解决好修志的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顺利推进修志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修志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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