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明海、南漳县档案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鄂06行终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曾建彬梁慧星
【审理法官】王杰锋曾建彬梁慧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敖明海
【当事人】敖明海
【当事人-个人】敖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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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敖明海
【本院观点】本案为履责之诉。
理科有哪些科目【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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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责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敖明海提起的该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在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情形应如何救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根据该规定,上诉人若认为被上诉人南漳县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上诉人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向被上诉人的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法律并没有授权上诉人可以针对该档案服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另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
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以下证据:(八)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离婚协议等情况,涉及个人隐私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敖明海因为民事案件诉讼需要,向被上诉人南漳县档案馆申请调查案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该信息是他人的私人信息。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并非无限调查取证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诉人调取案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持有律师调查令,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人民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并不是增设新的许可条件,而是依法办事。综上,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敖明海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1:33:47
敖明海、南漳县档案馆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鄂06行终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敖明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档案馆,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金漳大道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4MB1629281M。
法定代表人安世和,南漳县档案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敖明海诉被上诉人南漳县档案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敖明海系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受湖北南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湖北南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诉案外人姜欣艳、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及案外人姜欣艳和沈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被告南漳县档案馆查询案外人姜欣艳和沈阳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但被告南漳县档案馆拒绝为原告提供查询,且告知原告如需查询所办理案件的被告方的婚姻登记信息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否则不能给予原告办理查询。原告随后拨打了襄阳市政府热线12345进行投诉,投诉被告窗口接待人员不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并且态度恶劣。襄阳市政府热线12345于2020年8月27日电话回访原告,称被告因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故未向其提供查询相关档案,工作中亦不存在服务态度差的问题。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南漳县档案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原告提供档案资料查询并出具书面的查询结果;确认被告南漳县档案馆告知“原告方代理人调取被告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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