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
【字 号】京社保发[2007]1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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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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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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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年度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
  (一) 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 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 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
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
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工作要求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一:
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安全的顺口溜  兹有     街道(镇)失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 (甲方):
  灵活就业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通便的水果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同时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缴纳,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以下条款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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