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旅行社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案(杭文综罚字〔2021〕4号)
【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
日用百货批发【发文案号】杭文综罚字〔202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2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290130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18000360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1.08.24
【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种类】创业网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执法级别】市级 环保板材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李飞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55
右键不能用绝地求生怎么下载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文综罚字〔2021〕4 号 当事人:李飞人 身份证号码:432XXXXXX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XXXXXXXXXXXXXX 接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线索移交函,本局于2021年3月8日对你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凭证等调查取证工作,现查明: 你为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非你单位员工,杨某某与你单位通过《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加盟合同》确立了合作关系。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下
城区营业部交由杨某某独立经营,未向其收取加盟管理费,营业部以自身名义进行业务经营,自负盈亏。杨某某以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和威海腾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合作,组织了572名旅游者参加2020年9月5日从杭州出发的扬州泰州二日游包价旅游活动。截止目前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营业部。 综上所述,你为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1、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加盟合同》一份,证明杨某某与你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保费用自行承担。双方通过《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加盟合同》确立了合作关系。你将其下城区营业部交由杨某某独立经营,营业部以自身名义进行业务经营,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可以使用你单位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自负盈亏。营业部的员工工资、奖金提成、社会保险以及各项福利等费用支出由营业部自行承担。你与杨某某是朋友关系,受2020年疫情影响,其未向杨某某收取加盟管理费。2、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的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截止目前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营业部,杨某某为该营业部负责人。3、威海腾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组团
怎样做糟鱼社与地接社供应商合作合同》复印件一份、行程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某某以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和威海腾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合作,组织了572名旅游者参加2020年9月5日从杭州出发的扬州泰州二日游包价旅游活动。你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截止目前杭州今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只有下城区营业部这一个营业部,我局在检查中也未发现你有其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规定的处罚,参照《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旅政法〔2016〕118号)第3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送达《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文综罚告字〔2021〕4号),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人民币2000元。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 和违法所得(我局机构代码:0015059007)。逾期不缴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所参照的自由裁量。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件:本行政处罚决定所参照的自由裁量: 《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旅政法〔2016〕118号)第3条: 违法行为 罚 则 裁量基准第3条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一、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每次(项)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每次(项)处2千元,最高不
超过2万元。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数额(F)=违法所得(I)×倍数(M);倍数(M)=违法所得(I)÷100000,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一、 三、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F)计算,以5天为基数,(F)每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一)违法所得在100万以上的;(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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