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0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敏岳新文王慧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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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奥特曼【当事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琳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沈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琳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沈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琳烨沈晨张中新
【代理律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2:53:47
我是特种兵演员名单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70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代表人:项坚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柴俊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dnf圣骑士刷图加点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方。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光大外事旅游车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睛字组词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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