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珠、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珠、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无线局域网密码(2020)冀01行终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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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珠;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 
【当事人】蔡珠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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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蔡珠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刘贤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郭耀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刘贤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郭耀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毅涛刘贤郭耀文 
【代理律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蔡珠;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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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而非其他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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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5:36:29 
蔡珠、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1行终4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向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俊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某某民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直到世界尽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文,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珠因认为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石家庄市社保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行初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30日,原告蔡珠之子蔡晶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因救人溺亡。2016年6月13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蔡晶为工伤。2017年8月1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原桥西区壹加柒美发店的经营者李文涛向蔡晶父母蔡珠、杨俊英支付蔡晶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李文涛拒绝履行,原告蔡珠及案外人杨俊英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1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2日,原告蔡珠向第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桥西区社保中心)申报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2020年4月29日,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作出《关于蔡珠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答复》,具体内容为:“蔡珠:你于2019年9月2日申报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我中心已收悉。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
申请我中心依法受理,且我中心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已上报至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批,但未审批通过。”2020年5月26日,原告蔡珠以石家庄市社保中心拒绝审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江苏卫视天猫618超级晚直播
     一审另查明,原告蔡珠庭审中主张其于2019年9月2日向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第三人已于2019年9月9日向其作出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对此,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予以认可。
     2020年4月29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04行初1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载明:“本院在审理蔡珠诉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先行支付告知书一案中,蔡珠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蔡珠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取决于其是否就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向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主张过权利。依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第
三款、第四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设区市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考核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费率浮动管理、协议机构管理、待遇核定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县(市、区)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稽核内控、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包括省本级和设区市经办机构经办本级业务)。”和“基金先行支付的审核暂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文件规定,报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批,并报省经办机构备案。申请先行支付,需填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待遇核定环节按规定审核相关资料,通过享受资格确认后,核定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复核后打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结算单》一式四份,审批签章后,分别有待遇核定环节存档、财务环节记账支付、稽核环节追偿申请人留存。对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待遇核定环节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反馈申请人。”由此可知,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和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均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职责。在基金先行支付工作流程中,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承担着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的职责。通过享受资格确认的,核定申请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填制相应的结算单据,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上一级社保中心进行审批。未通过享受资格确认的,第三人应于申请人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因此,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只承担通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的审批。对于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则直接由第三人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告知。本案庭审中,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明确表示考虑到原告蔡珠申请事项的特殊性,曾于收到原告蔡珠申请当日便携带有关材料口头向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进行过征询,因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认为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故未予以按照工作流程上报,且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原告蔡珠作出了不予先行支付告知,应视为被告已经口头拒绝予以审批。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八十一条对被告和第三人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在收到原告蔡珠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后,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先行支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在满足先行支付的条件后,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才能向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提交有关材料予以审批。所以,第三人桥西区社保中心向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的口头征询应视为相互之间有关业务的咨询,非被告作出的不予审批决定。现被告石家庄市社保中心主张至
今未收原告蔡珠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蔡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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