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国内外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杨证轲;董恺凌;张学梅
【摘 要】对2016年以来基于共享经济概念下共享单车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分析发现,国内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现状及对策、盈利模式、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措施、出行影响等方面,而国外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有桩公共自行车"相关问题的探讨方面.国内外研究的差异,一方面是行业发展的规律使然;另一方面,国外的研究内容和深度也为我国的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研究提供了思路.
【期刊名称】《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00)002
【总页数】7页(P27-33)
【关键词】共享单车;国内外;研究综述
【作 者】杨证轲;董恺凌;张学梅
【作者单位】十里长街送总里理课文成都大学,四川成都 610106;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成都 610218;成都大学,四川成都 610106
【正文语种】中国女排第四次全胜夺冠中 文
【中图分类】F724.6;F571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代表性产物,现在已经成长为仅次于公交、地铁的第三大城市交通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和商业形态,共享单车正吸引着来自学术界的目光。从“中国知网”的中文期刊数据库以“共享经济”为主题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文献共6156篇(2012年01月-2017年11月);再以“共享单车”为主题在结果中进行深度检索,得到相关文献405篇(2016年09月-2017年11月)。以“共享单车经济”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中文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文献493篇(2016年09月-2017年11月)。剔除本次检索与上次深度检索中重复的文献,共得到有效文献459篇。以此459篇文献为样本,对其中的高频研究内容总结如下。
一、国内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1公顷等于多少平方米?国内的公共自行车历经了从“有桩公共自行车”到“无桩共享单车”的转变,当前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现状及对策、盈利模式、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措施、出行影响等方面。
(一)共享单车发展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王怡苏(2017)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共享单车行业主要问题存在于车辆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并且从企业、政府、消费者三个角度提出了发展对策[1]。唐娇、姜攀(2017)针对共享单车由于天气因素、人为原因、质量、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提出了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共同解决的办法[2]。弥佳、陈以铭(2017)重点分析了共享单车带给社会经济的正面和负面效应,并从市场供给者、消费者以及第三方监管角度提出建议[3]。张景乐(2017)在分析了共享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在运营中的优势和弊端的基础上,也提出了政府、企业和用户三位一体的协作方式,联手打造共享单车发展的前景[4]。梁洪耀、姚玲(2017)在研究中分析了共享单车存在的产能过剩、停放不规范、故意损坏等现象,认为政府应当在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上对企业进行限定,同时划定合理单车停放区以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5]。赵晓、樊西玉(2017)基
于共享经济的视角,剖析了“悟空单车”退市的原因,提出的保障共享单车行业行稳致远的对策,如提倡文明用车、建立行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6]。丁若舟(2017)通过对日本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历程的深入分析,认为我国在共享单车领域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持久发展、政府参与的发展方式[7]。潘钰子(2017)在研究中分析了共享单车行业中存在的库存积压、市场份额差异、技术水平差异、投放数量差异等现象,认为“因地制宜、精准投放”是解决当前共享单车供求不平衡的关键[8]。朱萍、朱亚成、王坤(2017)运用社会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知识,从受益人、供应商以及社会市场三方面分析了中国城市共享单车发展面临的困境,认为应当从法律法规、社会监管、供求匹配以及遵纪守法四个方面来改善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现状[9]。赵小军(2017)在研究中指出,共享单车行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缺乏规范、盈利模式单一、忽视用户体验。针对这些问题,他建议共享单车投放企业积极和政府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好市容市貌;同时在改善用户体验的基础上,创新盈利模式,在公益性和盈利性中到平衡[10]。
(二)共享单车盈利模式的研究
路玉婧(2017)对比研究了共享单车业两大巨头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的营运模式,在此基础
上提出了我国共享单车盈利模式的改善路径,认为单车行业应该积极探索和创新盈利模式,培养新的赢利点,提高核心竞争力[11]。屠西伟(2017)在分析ofo小黄车与摩拜单车成本差异以及盈利能力的基础上,设计了共享单车的三种盈利模式,即目前普遍的“分时租赁+押金”模式、广告盈利模式、大数据盈利模式[12]。王婷、李帆(2017)以SWOT分析法为基础,探索了以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认为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理利用“押金池”、完善奖惩机制以减少单车的损坏等方法来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13]。葛文静(2017)通过分析共享单车企业的盈利困境,提出了构建动态定价结构、完善流程化服务体系、深度开发APP、构建“信用+免押金”模式、合理管理“押金池”等一系列促进共享单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14]。王建刚(2017)在研究中认为,共享单车作为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结合体,企业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探索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机制;同时他也强调了企业加大融资力度、形成规模效应、扩大市场份额的必要性[15]。刘娟(2017)在研究中深度分析了摩拜单车的成本构成、投资回收期和盈利模式,认为巨大的前期投入和单一的盈利模式是制约企业盈利的主要因素,因此她提出了通过扩大单车投放范围、出租广告位、为特定行业提供针对性服务、进行海外扩张等盈利模式创新[16]。
(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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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梦见洗头钱龙明、罗钏(2017)在研究中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并且探讨了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缺陷导致的用户受伤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由于用户自身过错导致本人受伤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在免费骑行过程中受伤的权责归属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第49条),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17]。薛博文(2017)分析了用户骑行结束之后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款(《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和第37条),并且认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惩罚必要性应结合非法占有的持续时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所有权人利益受损程度等要素分情况讨论[18]。张启燕(2017)在分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私人侵占共享单车、故意毁损车辆、违规停放车辆、押金兑付风险增大等乱象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法律制度滞后、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社会大众整体观念淡薄是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此从制度层面、执法层面、观念层面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建议[19]。张筱聆、刘扬诗书(2017)在研究中分析了单车企业在押金收取与运作、用户身份获取与使用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探讨了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风险[20]。司晓旺(2017)也基于《合同法》对用户在骑行过程中损坏共享单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18条和第219条)
、用户私占共享单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35条)、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进行了阐释,并且还对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用车结束之后继续保管和使用押金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21]。王文晶(2017)在研究中探讨了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若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造成事故,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运营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治面貌有哪几种类型(四)共享单车监管措施的研究
穆铮(2017)将共享单车现存风险(人身意外风险、意外责任风险和连带责任风险)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了现有保险产品在相应风险管理中的不足,提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相互保险方式,以期实现经济共享下的风险共担[23]。薛云松、魏文丽(2017)为了解决共享单车监管体制不完善、诚信系统不健全、受到恶意的破坏、对公共交通秩序和管理产生负面作用等问题,探索在高校建立“共享单车运行服务管理系统”,以此解决高校区域内共享单车因随意停放使用而产生的管理上的缺失问题,对高校内共享单车难以管理的困难处境提供了解决
的办法和措施[24]。谷雨(2017)从专业角度,认为对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的监管应该差别对待。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对于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则提倡不宜放任发展壮大,在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前的过渡阶段,应依法依规严格管理[25]。张婷(2017)从公众、政府部门、企业三个角度提出了提高共享单车管理效率的办法,认为应该从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是共享经济模式下强化共享单车管理的重要举措[26]。刘晓东(2017)在关于共享单车监管的研究中除了讨论政府引导、企业创新、用户守信等常见的问题之外,还对废旧共享单车回收、形成产业良性循环提出了建议[27]。唐芬(2017)认为政府对于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共享单车的监管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服务,同时她还建议8至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其应承担与其行为能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否则“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骑行共享单车”的规定将只是一纸空谈[28]。李兆鹏、常士(2017)在对共享单车监管方式创新的探讨中,提出政府和企业间应形成合作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而且政府部门本身要提高政策对新生经济事物的适应效率[29]。
(五)共享单车对出行影响的研究
张九庆(2017)在研究中以共享单车为例,提出了一种好的共享商品所具有的特征应当有特定功能具有剩余、能够被低价分享、流通使用时耗损很小、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技术逐渐成熟、用户信用有保障、无缝和快速的轻交易等,并且他以此推测,共享汽车在我国具有兴盛可能性[30]。屠晓杰(2017)认为数量充足的共享单车能够充当“毛细血管”,补充完善城市公交系统,为民众出行提供高效的点到点解决方案,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31]。和文超(2017)以滴滴联手ofo为研究对象,指出未来我国的共享出行可能出现大数据与物联网技术推动共享出行再次优化升级、打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转变盈利模式等发展趋势[32]。楚峰(2017)认为,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实践,并不只共享单车这一种形式,还包括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和DRT应需公交[33]。DRT应需公交的使用方式是:当有许多用户在APP上输入自己位置、目的地以及出行时间后,系统会自动测算出一条接送乘客的路线,从而实现了定制化的集体出行服务。陈良钰(2017)分析了基于共享经济概念的共享汽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共享单车和全民健身的关系、共享住宿与旅游出行的关系,并且针对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共享概念的可持续发展策略[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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