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招行信用贷款
【公布日期】2000.06.12
【文 号】农银发[2000]73号
【施行日期】2000.06.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农银发[20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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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
  (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假冒商品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 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十字军之王 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农业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由总行统一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账户框架协议,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以根据框架协议的要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九条 农业银行外币账户体系:以总行账户为主、总行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为辅、专用账户为补充的总、子账户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外币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我行选择开立外币账户的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农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达三年以上,双方业务往来较多,未发生过责任在对方的重大业务纠纷。
  (二)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对该代理行的评级不低于A级(含A级,香港地区代理行除外)。
  (三)在当地为开户币种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行,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
  (四)能够满足农业银行对账户服务所提出的各项需求,并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分支机构中设有专人负责联络解决有关账户服务的具体问题。
  (五)除中资银行外,农业银行原则上只在该货币清算地的代理行开立该币种账户,不在代理行的海外分行开立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开立子账户(包括在代理行和农业银行分行)的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户的一级分行。
  (二)已成为SWIFT成员,且通讯线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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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收付汇业务量达4000笔以上(对于境内分行在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其年收付汇业务量达2000笔以上)。
  (四)有健全的外币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并有专人负责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开立外币账户的程序:
  (一)总行有关部门或分行提出开户申请,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各分行启用账户。
   第十四条 分行开立子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子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近期收付
汇业务量统计表。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对分行行文批复。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代理行商谈账户条款,并会同开户分行、账户行三方正式签署子账户协议。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办妥开户手续后,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相关分行启用子账户。
   第十五条 境内外分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以行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立专用账户的申请,并附上本行有关专项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及业务量统计等材料。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与账户行协商专用账户条款,以正式文件将专用账户协议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授权分行与代理行正式签署账户协议,并办理开户手续。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境内分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币往来账户的程序:
  (一)分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开户申请,并附上本行业务需求的详细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
  (二)分行收到批复文件后,根据总行与中国银行总行签署的账户框架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与当地中国银行协商账户协议,以国际业务部发文将账户协议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授权分行与当地中国银行签订账户协议。
  (四)分行须在正式签署协议后半个月内将账户协议复印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外币账户的使用及查询
   第十七条 总行外币账户用于全系统的外汇资金收付和调拨。总行有关部门和已开通SWIFT系统的各分行均可通过总行外币账户办理收付汇业务和资金划转。分行子账户和
专用账户由开户分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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