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下列信贷业务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二)流动资金贷款;(三)个人贷款,但不包括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本条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2产投资的贷款。本条所指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本条所指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
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立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由熟悉会计结算、信贷业务并具备一定商业合同审查能力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和监督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的会计账务处理;(二)受理、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办理资金划付;(三)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及有关资料,负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四)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五)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档。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信贷部门(信贷专管员)保管,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贷款发放时,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信贷人员送交的提款申请书,审核后将
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指定银行账户。第六条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以下简称自主支付)。(一)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支付凭证相符。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二)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自主支付的,信贷人员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条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或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经信贷人员及其负责人审核批准。采取受托支付的一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预付款需提供交易合同等交易证明;(二)后付款除提供交易证明外,还需提供货物运输凭证或结算单、发票等结算证明;(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实行台账管理。资金支付后,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根据支付凭证及时登记《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附件)。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受理保管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资金支付汇总报告。
第九条借款人付款行为如出现不遵守支付约定的情形,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应停止支付贷款资金,并通知信贷人员,由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led电子灯箱制作
第十条信贷人员应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抽查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
第三章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账户监督管理是指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或指定专门贷款发放、资金回笼账户,实行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农村信用社对专用账户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
宠物托运手续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划出须通过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借款人开立或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将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转入该账户,作为项目销售收入或偿债资金监管。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可用作资金回笼账户。第十三条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须专款专用,农村信用社监督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微车魔兽公会名字第四章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交贷款资金监管柜,由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支付。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属于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笔发放的,每笔贷款发放前,信贷人员负责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二)借款人信用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三)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了前一笔贷款;(四)项目的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6(五)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六)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七)提交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八)没有其它违约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小于50万元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取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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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一)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贷款发放资料和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二)借款人支付款项时,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审核支付凭证与提款申请书中的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符;(三)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四)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对审核后的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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