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高考填报志愿有什么技巧 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 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焕然一新造句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1.验证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调查确定借款人提供的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是否真实。
3.调查确定借款人提供的职业情况、所在单位的任职情况等是否真实。
(二)借款人资信情况调查
1.通过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出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材料,并充分利用信合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共享信息,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2.重点调查可能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第一还款来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收入的,应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主要收入来源为个体经营的,应调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收入等信息,并对其收入情况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主要收入来源为其他合法收入的,如利息和租金收入等,应检查其提供的财产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租金收入证明、房产证、银行存单、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
(三)借款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调查
1.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和年薪收入情况。
2.调查其他可变现资产情况。
3.调查借款人在本系统内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其它负债或担保、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收入的比重情况等。
4.应分析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判断其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调查
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与所申请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还款来源是否有效落实并足以履行等。
(五)对担保方式的调查
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变现难易程度、抵质押率等。
网络整合营销(六)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七)调查报告结论
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贷款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价、审批与咨询
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价。
审查岗应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贷款品种、贷款的风险程度、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个人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申请书、自然人客户信用评级表、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三)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
(五)审查人员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审定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材料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调查人员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审查人员应审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签字或盖章;对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审核人应签署审核意见并退回审核材料。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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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个人贷款,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合同正式签署前,经办信贷员应逐项落实审批条款,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包括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一致,经法律人员审核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的支付中应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经办机构对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疫情什么时候开始的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经办机构应设置贷款支付审核岗,支付审核岗人员应由独立于个人贷款的调查、风险评估、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贷后管理环节之外的人员担任。其岗位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与审核。
(二)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三)审核证明贷款用途的交易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经办机构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合同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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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经办机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一条 对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与提款条件相符合的交易材料、《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支付审核岗负责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相关交易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受益人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审核后进行出账。
第三十二条  对可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附件1)、《个人贷款自主支付用款计划表》(附件2),经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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