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农信社
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农信社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社员客户。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离骚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农信社信用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7)外币信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8)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
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宝宝免费起名字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农信社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农信社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农信社信贷部门及贷款审查中心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贷款审查中心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农信社上报的贷款资料或联社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农信社贷款审批岗负责。乡镇农信社设立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市联社和市州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市州办事
处设立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农信社贷审组由主任、分管业务副主任、信贷主管、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社员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各级联社(办事处,下同)主任、副主任、信贷(信贷和审查部门分设的联社)、风险、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理事长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理事长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贷款备案。直管市联社、市州联社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贷款经贷审会研究通过后,发放前必须报省联社备案。
1、备案审查小组在接受各地资料申报后应尽快完成审查工作,给出审查意见,回复送审联社。
2、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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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对省联社备案审查通过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按月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直管联社、市州联社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执行的,需要再执行时,应按原程序重新上报备案。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全省农信社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全省统一制定各联社(办事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省联社负责核定市州联社、直管市联社信贷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市州联社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县市联社最高信贷权限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核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
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县市联社负责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等级及贷款审批权限。
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农信社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超感人的爱情电影(三)定期考评。各联社、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省联社负责市州联社、直管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市州联社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内,负责评定辖内县市联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县市联社负责辖内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县市联社辖内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适时调整。全省农信社根据辖内各联社、信用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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