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7国开电大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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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更新至2021年7月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2009年7月试题]
城管个人总结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怎么解压文件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2011年7月试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限电限产(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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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盐焗鸡爪的做法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2009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2012年1月试题]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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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061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并当场收缴,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收据。[2014年7月试题]
问题:(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决定?
答:十五日内。《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银行应当收受,并将直接上缴国库。
(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三种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答: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
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2010年1月试题]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2013年1月试题]
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某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7月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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