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受xx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陈锦兴位于xx县新城镇裕x街一宗面积为78平方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方:xx县人民法院
地址:xx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xx号
三、估价目的
清明节怎么发朋友圈受xxx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xx位于xx县xx镇裕民街一宗面积为78平方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为委托方对委估宗地进行拍卖提供土地使用权价格参考。
四、估价基准日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以现场查勘日为估价基准日)。
五、估价日期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土地档案查阅答复书》,以及估价人员现场查勘情况确定委估宗地的地价定义:
1、用途设定:根据《土地档案查阅答复书》的记载委估宗地的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临裕民街两侧的房屋首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依据土地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故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用地。
2、面积设定:根据《土地档案查阅答复书》的记载委估宗地面积为78平方米,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面积为78平方米。
3、容积率设定:委估宗地为空地,委托方未能提供设计规划条件,因此根据现场查勘委估宗地周边用地的容积率为5.0~6.0,本次估价按周边用地的平均容积率设定委估宗地容积率为5.5。
4、开发程度设定:委估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根据本报告估价目的, 本次估价设定开发程度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5、土地使用权年期设定:委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7年8月21日。至估价基准日,委估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为50.5年。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于估价基准日的使用年期为50.5年。
6、使用权类型设定:委估宗地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使用权类型是国有出让土地。
7、限制条件:在估价基准日,委估宗地不存在抵押权、担保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本次估价设定委估宗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8、本次估价的基准日确定为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财神节是几月几号
地价定义:综上所述,根据本报告估价目的, 本次估价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在上述设定用途、面积、容积率、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使用权类型和性质等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委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于估价基准日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
评估土地总面积:78平方米
评估土地单价:20050元/平方米
评估土地总地价:178.39万元
大写(人民币):元整(取整至百位数)
宗地估价结果详见《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八、注册土地估价师签章
估价师姓名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          签 章
韩xx            2003xxxx531
吕xx            2008xxx009
九、估价机构
  负责人签名:
      xx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机构:xxx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编号:云科土评字(2017)第xxx号
估价基准日:2017-07-13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
宗地编号
宗地名称
土地使用证编号红烧肉怎么烧的又嫩又好吃视频
宗地位置
如何查询中考成绩
估价期日实际用途
估价设定用途
容积率
估价期日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
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面积
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
元/平方米
总地价
万元
备注
陈xxx缓期执行
——
xx县xx镇裕民街
新府国用(2008)0xxxx1
xx市xx县新城镇裕民街
商住用地
商住用地
5.5
通水,通电,排水,通讯,通路,场地平整
通水,通电,排水,通讯,通路,场地平整
50.5
78
10050
78.39
破案片电视剧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土地权限性质:详见《土地估价报告(正文)》
2.基础设施条件:详见《土地估价报告(正文)》
3.规划限制条件:详见《土地估价报告(正文)》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限定条件:详见《土地估价报告(正文)》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详见《土地估价报告(正文)》
估价机构:xxx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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