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何猷佳怎么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第1单元1001室。
长沙市内旅游景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住所地********镇******。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甘肃**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与上诉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新科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饮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新科技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饮食公司向**提出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五判项;二、维持第一至第四和第六判项;三、依法判令新科技工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饮食公司支付违约金154600元;四、依法判令新科技工学校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饮食公司经济损失1939775.84元;五、本案原一、二审诉讼发生费用82880.88元(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共计35826元,保全费9158元、4296.88元,鉴定费33600元)由新科技工学校承担;六、本案诉讼费由新科技工学校承担。**与理由:1、本案系因新科技工学校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采取强行断电、停电、砸锁、换锁、拉红布条阻拦学生购物、驱赶**饮食公司员工、禁止**饮食公司员工进入食堂等软暴力手段迫使**饮食公司中止食堂、超市的经营,且侵占**饮食公司投资的资产。上述**均有相关视频、截图、录音、报警**、受理回执、*****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告知书以及新科技工学校的自认陈述等**证明,能够反映新科技工学校单方终止合同的**。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认定不清,对解除合同因果关系的认定不符日常逻辑和***。2、本案系因新科技工学校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
卫生考试成绩查询无法实现,从而引起的解除合同纠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新科技工学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预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新科技工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4600元,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939775.84元。案涉合同约定:“因甲方主要责任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损失额为乙方依本合同已投资总额,外加乙方预期利润(计算方式为经营**经营期间的月平均销售额乘以10%乘以剩余经营月数),具体金额以清算结果为准。违约金数额为乙方依本合同已投资总额的20%。”经司法鉴定**,**饮食公司的投资额为773000元,按20%计算,违约金为154600元;**********************,**饮食公司实际经营天数为103天,销售总额为1766550.73元,平均每天销售额为17150.98元,月平均销售额为17150.98元×21.75天=373033.82元;预期利润为剩余经营期52个月×月平均销售额373033.82元×10%=1939775.84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示公平,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新科技工学校辩称:1、按照合同约定,**饮食公司需交30万元保证金,但其至今仅交了20万元;2、合同约定,应该缴纳的承包费、水电费按每一学期支付,经我方多次催要,**饮食公司没有支付;3、双方对账后,*********,**饮食公司确认欠付上述费用共计102万元,八一建军节贺词佳句
至今未付;3、**饮食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向学生售卖香烟及过期食品的**,存在***。
上诉人新科技工学校向**提出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新科技工学校的一审反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饮食公司承担。**与理由:1、**违法。其一,******不一致,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鉴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而案涉鉴定报告却由甘肃三公价格**有限责任公司于**********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二,一审法院并未告知新科技工学校有权对鉴定报告提出重新价格鉴定。2、一审**认定错误。其一,**饮食公司诉请偿还已投入该**的所有设备、工具、水电安装等有形资产610919.10元,而一审判决却判令为77300元;其二,一审不应判决新科技工学校向**饮食公司偿还争议**投资367267元,且判决判定的投资金额并非现值金额。3、采信**错误。一审断然否定《合作协议解约通知书》与双方之间已由**饮食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性和印证程度,而驳回了新科技工学校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人新科技工学校在本案庭审时补充**与理由:1、**饮食公司没有实际投入,所有设施设备都是新科技工学校从**学校拉回来的;2、**饮食公司应当交付在*********确认的102万元。综上,一审**违法、**认定错误、采信**错误,恳请二审查明**,公正裁判,望判如所请。
佳怎么读
**饮食公司辩称,1、一审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新科技工学校参加了****的抽选、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且同意***,一审判决简写鉴定机构名称,不会造成任何歧义,并不构成新科技工学校所称“******不一致”的**;2、新科技工学校对关于773000元的***并无异议,其对鉴定范围的异议无具体**,故在鉴定检材经过质证的前提下,新科技工学校的异议不能成立,亦无重新鉴定的理由;3、一审判决判令新科技工学校返还773000元具有**和法律**。本案发回后,**饮食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请返还“有形资产61019.1元”并入“赔偿经济损失3307712.5元”中,诉请变更后并无返还这个诉请。且在《损失额计算清单》中,有形资产61019.1元被列为长期投资,而鉴定意见中的773000元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2021)甘0123民初3253裁定已并案主张,故不存在超诉讼请求的问题;4、一审法院指定补充**期限届满后,新科技工学校未提交任何**证明367267元财产系由其自**学校拉回,**饮食公司提交了原始采购凭证、审批单、盘点清单、视屏和照片等**佐证。故争议财产属**饮食公司所有;5、《合作协议解约通知书》的功能是让**饮食公司知道新科技工学校解约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意思表示;**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收到”,并不能推定其同意或者认可该通知书。实际**为:*********,新科技工学校强行霸占经营设施设备,自行经营;在*********送达上述通知;*********,**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新科技工学校法定代
表人发送《合作协议解约通知书答复函》,****书面邮寄该答复函,并在*****于经营场所地张贴通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新科技工学校单方解约且侵占**饮食公司财产的行为。此外,新科技工学校的通知中的**不但没有其他**佐证,其中72万元的合作费、水电费缺乏具体明细及计算**。
北影女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