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与“适用违约金条款”探析
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与“适用违约金条款”探析
作者:李志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卫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合同解除后
主张赔偿损失与适用违约金条款探析
——以《民法典》第566条为视角
内容摘要:《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涉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失范围的界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同时需要考虑守约方是否符合损益相抵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在约定有违约金情形下,需要考量实际违约情形是否符合援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条件。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和判断,包括守约方对于违
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选择权,如何行使选择权,何种情形下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本文以实际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并对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以及违约方相关抗辩事由作出分析。关键词:合同解除  赔偿损失  违约金条款  选择权  司法审查与判断目  录
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守约方损害赔偿的请求路径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蟒蛇电影有哪些
个人身份证贷款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2、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
(四)与有过失原则和损益相抵规则
二、合同存在违约金情形下守约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一)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
我很好的英文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违约情形应为违约金所担保的合同义务
3、适用违约金条款不以存在损害及损害大小为要件
(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问题
(三)守约方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的选择权问题
(四)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以及与有过失原则对违约金请求权的影响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的司法审查与判断
(一)获得支持的损害赔偿数额低于违约金的司法处理
(二)酌减违约金的司法审查
(三)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情形
四、结语
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是“谁对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享有主张何种权利的请求权”。合同关系比其他的法定关系更为特别,“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最先遵循和适用,违反合同约定,即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此为学界通说。关于合同债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一是履行请求权,二是次合同请求权。履行请求权主要针对合同义务部分,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当合同履行遇到障碍时,就会产生次合同请求权,比如,违约金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守约方即享有次合同请求权。次合同请求权的产生要求存在客观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以及违约方的可归责性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66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因违约而导致解除,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即排除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因违约形态、违约程度以及合同具体约定的不同,导致次合同请求权不同,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主张何种权利是不同的。由此,结合合同具体约定,识别违约形态,辨别违约形式的具体特征,是合同解除后寻权利救济途径
、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结合《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将上述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归结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类型。其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如果当事人针对上述某一种或几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已事先约定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即在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守约方享有的违约金请求权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下面笔者分别论述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守约方寻求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守约方损害赔偿的请求路径《民法典》第566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此,因立法重新界定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而引发对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思考和讨论。云南特产是什么(一)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关于解除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能否并存,有观点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合同解除不能并存。如
果合同解除,那么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而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合同解除后,作为违约责任基础的“合同关系”不复存在,无从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观点虽然在逻辑以及理论上行得通,但是过分注重逻辑性,忽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对守约方的保护不利,甚至被称为“解除陷阱”。本次《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至此,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由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只是使守约方摆脱了合同关系的束缚,从而使其能够选择新的订约伙伴,但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救。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进而产生的守约方损失界定为违约方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是题中应有之义。(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此处赔偿损失应当符合如下构成要件:春天我们播种希望(1)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2)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3)守约方的利益受损失;(4)守约方受损失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在实务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守约方的利益受损失的范围和因
果关系上。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损害赔偿系因违约方违反原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质是违约责任,对此赔偿性质的界定影响赔偿的内容。违约赔偿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在不发生重复填补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损失,即合同守约方因为信任对方诚信履约,而为履约积极准备发生的损失。所谓固有利益损失,系守约方因为违约方违约造成自身固有的财产损失。下面结合案例详细分析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的内容。
活字组词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